【生活法律】如何避免落入吸金集團的投資陷阱?

Written by on 2021-10-01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陳孟黎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如何避免落入吸金集團的投資陷阱?

▍議題發想

(一)刊登求職廣告騙投資,吸金7億被搜索約談
(二)以投資露營車為名義吸金逾24億元,男子判刑
(三)吸金集團藏台北101大樓 招募投資黃金、虛擬貨幣騙1億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947168
(四)點擊網站廣告可以賺錢?嫌犯吸金上億遭搜索

投資理財是一個熱們的話題,大家或許會希望自己的資金能夠很很短時間獲得很高利潤,但是民眾若將資金交給吸金集團,就會血本無歸,甚至自己還會吃上官司,要怎樣避免這樣的投資陷阱,今天趁這個機會跟各位聽眾說明一下相關問題

法律有沒有規定不能吸金?所謂的吸金集團,到底是犯什麼法?

銀行法第29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這個部分,就是在講非法吸金,依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違反第29條規定,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罰金,如果吸收資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刑罰更重,會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吸金規模越大,對社會金融秩序影響也越大,所以處的刑也重。

要注意的是,實務上犯罪集團通常不會直接用「收受存款」的名義吸收資金,而會用其他名目,也就是銀行法第29-1條所規定的「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然後他們會跟客戶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某些民眾看到獲利高就失去戒心,不把資金存在銀行,反而就陷入吸金集團眼花繚亂的陷阱裡面了。

剛剛說吸金集團會運用很多名目、手法,常見的有哪些?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看到吸金集團用過的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什麼都有,就算名義上並沒有稱為存款,但主要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錢,約定和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管使用什麼名義,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都是違反銀行法。

吸金集團所使用的名義從很酷炫涉及一些最新科技的,譬如,投資虛擬貨幣、挖礦機:以挖礦機挖到的虛擬貨幣會不斷漲價,所以每個月可以分紅投資額的一定趴數;或者你買挖礦機,公司跟你租(即所謂售後回租方案),每月給你「租金」兩趴,兩年後公司以原來價格跟你買回機器,就算集團沒有用到「保本保息」的用語,但集團保證回本及期間內高額的利潤,實際上就是一個「保本保息」的方案。或者像我們在參考新聞裡面所附,以前流行過的請你在網路上點擊廣告,都不用任何技術門檻,只要每天上網點幾下,就有進帳,甚至換算到每月可以有15%的利潤。

另外有一些方案看起來似乎比較「誠懇、實在」,譬如請你當公司的股東,但是約定股東可以在一定期間以後隨時退股拿回全部本金,退股前定期可以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高額股息等。還有一些真的可嚄看到投資標的的方案,例如有些吸金集團號稱自己在販售販賣保健食品、珍貴藥材、黃金(但每月給予相當趴數利潤,並約定一段時間後可以還本)。我們也看過聲稱要開發遊樂中心,招攬民眾來購買露營車,然後也是「售後回租」,就是你花一筆錢也許台幣30-50萬元買一台露營車,公司每年給付年利率12%的「租金」,2年後客戶有權可以將露營車賣給公司或繼續收租,這是一個有名的案件,甚至客戶跟公司的契約還經過律師見證,總共契約有上千份,吸金規模24億元,後來律師也被起訴違反銀行法的幫助犯。

這些事實上都是違反銀行法的案例,民眾在投資前務必要小心避開。

「吸金」跟「詐欺」有什麼不同?

詐欺案件一般都是用不存在的標的來欺騙民眾。但是在違反銀行法的案例,要處罰的是「吸收資金」而影響國內金融秩序正常運作的行為,所以在違反銀行法的案件中,標的物是否存在並不是最重要的,就算他用真實存在的東西吸引民眾,假如,真的有挖礦機、露營車、保健食品存在,但是被告吸取資金給付高額利息、紅利、報酬的行為還是違反了銀行法。只不過,如果他同時也有騙人,就是說所宣稱的東西根本不存在,譬如集團拿了錢根本沒有去買所謂挖礦機、露營車、保健食品存在,或者是只買了相當少的一兩台當作門面、幌子,根本就不足以獲得集團所宣稱的利潤的話,就會同時觸犯銀行法和詐欺。

到這裡聽眾可能會有疑問認為,如果沒有詐欺,集團真的有買東西買進來,不就是值得投資的方案嗎?那為什麼還要避免?

首先,大家想想看,如果連一般銀行(依法令最低資本額為一百億)都沒有辦法給到像吸金集團所說的這麼高的利息、紅利,可以想見吸金集團所宣稱的高獲利方案不可能獲利到最後。通常投資人前幾期可以分到的紅利,都是吸金集團用他後面吸到的錢來支付給前面的人,就算有人很早期投資,所以在吸金集團尚未倒閉之前就獲利了結,也會害被拉進來的親朋好友遭受到財產的損失,除了影響到彼此的感情,甚至很多人會被認為是吸金集團的共犯,自己就被告上法庭。所以這些方案是害人害己,千萬不要被宣稱的高額投資報酬率所迷惑而跳進陷阱。

何識破吸金集團手法?如何避免這樣的投資陷阱?

:這裡提供「投資停看聽」避免民眾落入吸金陷阱

第一「停」: 如果所接觸到的投資方案,號稱「無風險」、「保本保息」、「保證獲利」的方案卻能賺到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通常這種超級好康的投資方案很可能就吸金集團所推出的方案。這時候,停,不要一下子衝動就馬上參加這種投資方案,先停。 同時要注意吸金集團也有在進化,所以也許不會直接講出「保本保息」這種關鍵字,但是像前面講到的幾年後保證買回,且給予與本金顯不相當「租金」的售後回租方案,其實也是一種「保本保息」、「保證獲利」,這時候,要有警覺心。

第二,「看」: 接下來請看一下、分析一下,投資方案的獲利實際上到底是怎麼來的?營運方案上實際的項目本身能否獲得所宣稱的獲利?例如賣保健食品或任何產品,如果一年可以獲得24%的利潤,則其售價必須高於成本24%以上才有可能,這樣的成本是否過於便宜?那還有沒有所宣稱的功效?又如果是定價定得比成本高非常多,那這樣的價格在市場上有沒有競爭力?是否可以找到夠多的顧客來使公司獲利?實際觀察看看真正購買的客戶到底有多少。

另外吸金集團方案的獲利絕大多數都是靠再拉更多人投入資金來發給前面的投資人。這部分也可能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也就是說,獲利模式主要靠拉人,而不是推銷商品或服務,我們看到很多吸金集團常會要求投入資金者要去發展下線,獲利並非來自實際商品或服務,而是來自拉下線的推廣獎金,或同時拉左右兩條線的對碰獎金。

如果「看」到上述情形,請注意,這個方案極可能就吸金集團所推出的。

第三,「聽(多方求證)」: 對於不明的投資機會,應該要從「集團外部」多問多聽尋求正確的意見。現在越來越多吸金集團很敢於包裝自己,譬如說可能會在五星級飯店開說明會、請名人站台,號稱自己是跨國企業,甚至還會找律師背書或見證契約等。此時,如果僅接受集團所發出的一面之辭,往往就會對方案內容信以為真,其實,應該要從集團「外部」去求取正確的訊息。譬如可以向165反詐騙專線諮詢,或者縣市政府也會有一些免費法律諮詢的資源,又或者可以請教自己對投資理財較有概念的親友,譬如平常熟識的理專,可以詢問相關方案是否已經有違反銀行法的情形。

總之,合法投資的管道其實很多,我們都要小心避免吸金集團的投資陷阱,以免自己血本無歸,甚至誤觸法網。

【參考法條】

銀行法第29條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刑法第339條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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