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8/16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8-18
▍直播預告
節目時間
8/16(一)13:00-13:30
主題
沉默證據:被害人死因調查
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制度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陳淑雲顧問(台灣高檢署檢察官)
台北地檢署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直播內容
主旨一
沉默證據:被害人死因調查
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制度
什麼是相驗?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
(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相驗」意指「檢視屍體」,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掣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依其執行相驗人員之不同,可分為「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
「司法相驗」檢察官於其管轄區域內,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督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以察有無犯罪嫌疑並確定其死因及死亡方式之過程。
「行政相驗」如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述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為什麼要相驗?
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其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
司法相驗要怎麼進行、需要多久時間、必須注意什麼?
由發現人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警察人員初步對現場進行勘察及拍照,並請相關人等(發現人、家屬)到派出所製作筆錄。現場經警察人員初步認定沒有他殺嫌疑後,死者遺體可由家屬委託殯葬業者移置地方殯儀館冰存,等待司法相驗。
警察人員(派出所)將相關筆錄、照片等資料彙整後,報給分局偵查隊,再由偵查隊人員報請地方檢察署進行司法相驗。
地檢署收到報驗後,由檢察官率領書記官及法醫師(檢驗員)到殯儀館或自宅進行相驗(轄區派出所員警及分局偵查隊刑警也要到場),經法醫師(檢驗員)勘察屍體整體狀況後,判定致死原因,檢察官會對家屬進行訊問,了解死者身分、雙方關係、死者平常作息、有無用藥習慣、病史等問題,於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後,若家屬對於死因等沒有意見,則由檢察官及法醫師(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等同醫療院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交由家屬收執,辦理死者後事、除戶及保險等事宜。
司法相驗都要解剖嗎?
否,而無論是在殯儀館還是自宅,都是由法醫師(檢驗員)透過目視、手觸等方式,檢視屍體的外觀,觀察生物性機能變化(瞳孔、硬化程度、屍斑等),再加上檢驗員的專業醫學知識,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如果排除犯罪嫌疑(他殺),現場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需要解剖。
會進行解剖(或稱「複驗」),主要是在相驗的過程中,出現以下這兩種情形:檢察官或法醫師(檢驗員)認為死因可疑或有他殺之情,而有解剖必要;家屬對於死因有意見,或主動要求釐清。
而在解剖室內,主刀進行解剖的是法醫師,檢驗員則退居輔助位置,主要負責協助及記錄工作。解剖,是為了進一步觀察死者身體內的各項器官,並提取一小部分切片,作病理、毒物等分析檢驗,釐清死者生前有沒有遭受不正當的身體侵害或其死亡原因。
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取得及用途
何謂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供辦理殯儀館殮葬、死亡登記、請領保險金及其他證明用途等。同一相驗案件,因解剖鑑定等原因,會有檢察官先、後核發 2 張以上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情形,請於檢察官再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將先前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繳還,如不能全部繳還時,將請家屬具結陳明理由。
倘需解剖,於相驗後解剖前所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僅記載「暫冰存」,僅用於入館冰存;於解剖後,會再核發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不詳之相驗體證明書,除請領保險金無法使用外,可供辦理殯儀館殮葬、死亡登記等,俟鑑定結果出來,再核發載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若相驗屍體證明書有錯漏字,該如何辦理?
請先電話聯絡法醫並攜帶相關正式證明文件,至地檢署法醫室辦理。先前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全部繳還,如不能全部繳還時,將請家屬具結陳明理由。
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如何辦理
(1) 家屬或受託人親自至地檢署聲請可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死者家屬以外之受託人另請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增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俟承辦人核對後發給。
(2) 以電話或網路或郵寄聲請書狀方式聲請可撥打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電話或前往各地檢署之網站,皆可找到線上申辦作業方式。
能否跨地檢署申請相驗屍體證明書
目前跨地檢署申請補發,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申請份數上限為10份。死亡者家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
相驗時犯保協會擔任的角色
相驗過程非一時半刻完成,需要一段冗長的時間,陪伴會是相驗的重點之一,犯保協會專任人員或志工若能在相驗過程中陪伴家屬,度過這段難熬的時候,並提供家屬這段時間需要的資訊,相信這是彰顯犯保功能最重要的部分。
地檢署與犯保協會之關係
犯保協會是法務部成立的社福團體,目前設立於各地地方檢察署內,被害人死亡、重傷等案件都是犯保協會服務的對象,相驗時多數地檢署除了委派檢察官、法醫師及書記官外,也會委派犯保協會的同仁或志工伙伴前往陪同家屬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被害人保護相當重要也是我國柔性司法的一環,也請各位聽眾如果有親朋好友談到犯保協會請大聲告訴他們這是一個政府成立的團體,不是詐騙集團唷!!
主旨二
被害人常見的糾紛及法律責任
死亡方式:「死亡方式」(自他為之判定)係指「死亡原因」產生之方法。其分類如下:
(一) 自然死:因病死亡或老衰死。
(二) 自殺。
(三) 意外:無人為故意因素,或因惡劣(有敵意的)環境所致。
(四) 他殺:因別人故意的行為所致。(五) 其他。
有無刑事犯罪
常見刑事犯罪類型,可分為(一)故意類型,如殺人罪等。(二)過失類型:如車禍造成過失致死。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損害賠償
上開故意或過失造成犯罪,除須面臨刑事責任追究外,尚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是否得保險理賠
死者如身前有投保時,因其投保險種不同(如壽險、意外險等),故其死因判斷上往往決定其保險是否理賠,如死者投保意外險,但如是意外車禍身亡,可能可獲得理賠,但如係自殺死亡,則無法獲得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