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淺談車禍可能構成之刑事犯罪及車禍鑑定

Written by on 2021-08-1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繼瑩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淺談車禍可能構成之刑事犯罪及車禍鑑定

▍議題發想

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

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者對於車禍之發生只要有過失行為,並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肇事者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必須提醒的是所謂有過失不是在比較車禍肇事雙方疏失孰輕孰重,而是只要一方有受傷,而另一方有任何疏失都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但既然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就一定以他方有受傷害之結果為前提,如果只有單純車損不會構成此罪,也沒有過失毀損罪之罪名,除非是很極端例外的情形才有所謂故意毀損罪的問題。

車禍鑑定是什麼?

由於車禍初判表是由警察機關判定,並非由專業人員,車禍鑑定是依循鑑定委員會的組織規程,並由一群專業人士(包含具專業知識的「工務、警察、交通或法制局人員」、「大專院校教師」、「律師」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員,讓鑑定結果奠基在專業知識上,對還原真相較有幫助。

如何申請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申請地點
根據公路法第67條規定,交通部與各縣市政府都設置了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鑑定委員會),負責承辦車禍鑑定的業務。

誰可以申請?

★申請人資格:誰可以申請車禍鑑定?如果不是「由警、憲處理機關移請」或經由「法院、檢察署、軍法機關囑託」,基本上就是「個人申請」車禍鑑定,不過為了避免勞民傷財,不是隨便開放給任何人申請,必須是下列兩種人才可以申請車禍鑑定:車禍當事人(包含配偶、繼承人或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申請案件資格: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申請車禍鑑定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有報警經過警察機關處理的事故案件、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車禍事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案子「已經起訴、開始打官司」,不能自行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必須直接寫訴狀向法官聲請。

車禍鑑定費用?

車禍鑑定費用誰出
除了「司法機關囑託函送的刑事案件」免交費用之外,自行申請需要繳交鑑定規費。申請車禍鑑定的規費是3,000元(包含郵資、行政費用、人事費等支出)。

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 修法進程
88年增訂的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的時候,立法院修正提高刑度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易科罰金跟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度上限是6個月,102年之後的修法讓構成肇事逃逸的被告,即便是最低的法定刑,也沒有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除非,法院願意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減刑(而且要被告不構成累犯的情形),或是法院願意給緩刑機會,不然被告只要構成肇事逃逸罪,就要入監服刑。

許多法官承辦案件時,遇到很多困難,有些車禍過失不在離開現場的被告身上,但卻要承擔這麼重的刑責;有些只是很輕微的過失,卻承擔起沈重的刑責;有些因為有前案紀錄在,因為累犯而加重或無法符合緩刑條件,在個案中法官判不下去,因而紛紛聲請釋憲。

大法官777號解釋
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777號解釋,違憲的部分有兩個。第一,法條用「肇事」這個用語,可能會包含兩種可能:「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那麼,法條規定的「肇事」,到底有沒有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這件事情,大法官認為並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這個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的發生沒有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第二,102年修正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沒有辦法易科罰金的情況(也就是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在這個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新法的修正 110/5/21 三讀通過的新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法之下,如何避免變成肇事逃逸者?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沒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就交給法院個案處理。因為法條用語的變更,「肇事逃逸罪」也許應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第二,關於刑度部分原本大法官說,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易科罰金,顯然過苛。新法區分「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兩種情形,法定刑分別是「致人傷害而逃逸」 6月以上5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1年以上7年以下。換言之,在被害人受到死亡或重傷以外「傷害」的情形,法定刑所有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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