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疫情期間的相驗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8-02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疫情期間的相驗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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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什麼是相驗?為何要相驗?相驗的種類為何?
1、相驗之意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驗,是指檢驗屍體之意。
2、相驗之必要:因為人生走到最後一程過世時,必須要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作為辦理後事、戶籍除戶、申請保險理賠等依據,所以每一個人往生後,都需要經過相驗程序。
3、相驗之種類:相驗分成「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兩種,前者是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進行相驗,通常進行司法相驗時,檢察官會率同法醫(檢驗員)、書記官、警察一起進行司法相驗,而檢察官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委由檢察事務官進行司法相驗;後者則是指病死之情形,即由醫療院所的醫師,進行行政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
司法相驗的流程
遇有疑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即使是在住居所死亡之情形,可循下列司法相驗程序進行:
1、由發現人通報警察機關(通常為管區派出所)派警察人員到場,警察人員初步對現場進行勘查及拍照,並請相關人等(發現人、家屬、行為人)到派出所製作筆錄。
2、如經警察人員初步判定有他殺嫌疑,警察人員會另請刑事鑑識人員到場進行採證。
3、如經警察人員初步認定沒有他殺嫌疑(如:自殺、意外、病死)後,死者遺體可先由家屬委託殯葬業者移置地方殯儀館,等待司法相驗。
4、警察人員將相關筆錄、照片等證據資料彙整後,報給分局偵查隊,再由偵查隊人員報請轄區地方檢察署進行司法相驗。
5、地檢署收到司法相驗報驗後,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率同法醫(檢驗員)、書記官到現場、殯儀館或死者住居所進行司法相驗,屆時轄區派出所員警、分局偵查隊刑警,及死者家屬也要在場,經法醫檢驗屍體整體狀況,判定死亡原因後,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對家屬及發現人分別進行訊問,確認死者身分、與死者之關係、死者之健康狀況、病史、有無自殺傾向、有無與他人有金錢、感情糾紛、有無保險、發現經過等問題,並記明筆錄,若死者家屬對於死因沒有意見,則由檢察官及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並將遺體交由家屬辦理後事。
疫情期間的司法相驗與一般期間的司法相驗程序有何不同?
依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醫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法醫師及檢驗員如按照臨床條件、檢驗條件或流行病學條件,認為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或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或具臨床條件,但流行病學條件無法確認時,地方檢察署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報告轄區當地主管機關衛生局,由各地衛生局對疫情評估,如評估介入,由衛生局執行採檢、送驗及通報;如評估不介入,但檢察官或法醫(檢驗員)仍有疑慮,則由地方檢察署通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並由地方檢察署法醫(檢驗員)穿戴防護配備,採取咽喉擦拭液病毒拭子,將檢體送驗及法定傳染病系統通報。如經檢驗後,死者PCR呈現陽性,則由地方檢察署法醫(檢驗員)立即通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檢察官完成後續相驗程序;如PCR呈現陰性,則由檢察官依一般相驗、複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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