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額紓困騙帳戶 民眾小心借嘸錢反受害

Written by on 2021-06-2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小額紓困騙帳戶 民眾小心借嘸錢反受害

▍議題發想

因應疫情推出的勞工紓困貸款,名額僅50萬卻有110餘萬人搶破頭,詐騙集團看準不少民眾用錢孔急,透過網路投放大量「疫情小額紓困」廣告,從中詐騙民眾的銀行帳號及金融卡,北市警方統計5月底以來至少有12位民眾上當,其他因疫情衍生的花招也層出不窮。

詐騙集團利用「紓困」開發新詐術,標榜可提供小額借貸、支票貼現、身分證借貸等提供紓困方案,要求寄存摺金融卡(或要求身分證、提款卡及存摺拍照上傳)並提供密碼,但坊間貸款常都是面交,不可能要求寄出存摺及金融卡,民眾要提高警覺,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2021-06-20 中國時報)。

電話詐騙在我們這裡已經不算是新鮮事,不容易引人上當,這些不法歹徒,眼見騙術難以拓張,竟然改變行騙的方式,時常於網路上刊登辦理貸款之廣告,利用民眾需錢孔急,思慮欠週之狀況下,將其申辦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遂將上開存摺等物做為被害人匯款之用,以躲避檢景查緝。詐騙集團亦時常假借以「應徵工作」之名,行「車手工作」之實,民眾為貪圖工作輕鬆,獲利頗豐之情形下,淪為詐欺集團一份子,一旦遭查緝,將面臨嚴重之刑責,不可不甚矣。

相關刑責

(一)辦理貸款而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

實務上見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將其所有之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交與○○○,並告知密碼,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向告訴人詐取財物之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且此僅係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亦即詐欺集團在詐騙時,需要有金融帳戶來接收被詐騙民眾所存入的金錢,但是詐欺集團成員為了避免遭到檢警追緝,為了逃脫法律制裁,所使用的金融帳戶一定是人頭帳戶,而不會使用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那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來源呢?目前最常見的手法,就是透過網路刊登「借款輕鬆貸廣告」或「租借帳戶」等方式,假藉合法貸款或租用的名義,向瀏覽廣告的民眾佯稱必須提供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使急需借錢或貪圖小利的民眾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透過便利商店寄交金融卡的方式,將金融卡及密碼寄出給詐欺集團成員收受。

當詐欺集團成員拿到民眾提供的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就會馬上利用這個人頭帳戶向民眾實施詐騙,使受騙的民眾將金錢匯入這個人頭帳戶內。

(二)應徵工作淪為車手或取簿手

何謂「司法相驗」及程序?

1.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

103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新増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條文,凡是犯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如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即成立加重詐欺罪。第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詐騙集團最常用的方法,便是自稱檢察官,指被害人涉及刑案,銀行帳戶要被凍結,稍後即有自稱書記官的人前來取錢去保管,錢取去後就無訊息,這就是冒用公務員名義行騙的例子。第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騙集團行騙時都用多人合作的方法進行,人數達到三人時,即合於這要件。第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目前詐騙集團都是使用「電子通訊」中的電話作為詐騙工具,也符合這要件。增訂法條生效後,查獲的電話詐騙案件,不問身分是否僅是車手,都應依這法條處理,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與普通詐欺罪相較,刑罰重多了!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107年的1月3日,總統以命令公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第2、3、12條的修正條文,目的是在打壓黑幫氣焰,阻止暴力滋事,維持社會安寧秩序,並不是針對詐騙集團的行為有所規定。不過,這條例修正條文的第2條所定的有關組織犯罪的定義指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臺中地方法院107年1月間審理電話詐騙案的車手曾姓男子等4人時,認為他們組團詐騙牟利行為,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的要件相當,分別將曾姓等4名被告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罪,分別判處曾姓男子應執行刑5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並應各在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

這裡宣告強制工作的法律依據,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罪的處罰,分為「發起」和「參與」二種,其間刑罰有很大差距。至於強制工作,規定在同條第3項中:「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並不分「發起」和「參與」,只要犯的是第1項的罪,便可能宣告3年強制工作!

3.洗錢防制法第2條

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舉例,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屬於洗錢的犯罪行為。因此,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的行為,很有可能就是《洗錢防制法》所處罰的洗錢行為,是要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語

在此呼籲,不管是辦理貸款或其他理財行為,切勿輕信網路不實廣告,而輕率地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卡及密碼寄出去,交給不知來路的對方。因為你的金融帳戶極有可能被詐欺集團拿來當作人頭帳戶,使得你成為下一個洗錢犯罪的被告,不可不慎。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

apple podcast 
spotity 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