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詐騙集團常用手法與術語

Written by on 2021-06-2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楊舒雯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詐騙集團常用手法與術語

▍議題發想

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一)常用手法、術語

1.貸款型:需要提供金融帳戶存摺跟提款卡作為抵押、製造金流、放款、償還本金

2.找工作型:對方公司是會計或記帳公司、賭博網站、博奕公司等等,需要你的存摺跟提款卡讓客戶匯款進來。

3.談戀愛型:先與你在網路上任何通訊軟體、交友APP聊天一陣子,讓你以為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再用名下不能有帳戶、人不在國內無法開戶、朋友一次性匯款需要帳戶等理由,請你提供存摺跟提款卡。

(二)涉及法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法定刑分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可不注意。也可能涉及幫助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

提領金融帳戶款項(包含自己的或他人的金融帳戶)

(一)常用手法、術語

1.工作型:對方公司是會計或記帳公司、賭博網站、博奕公司、幫大陸人作稅務規劃等等,需要你的存摺跟提款卡讓客戶匯款進來,再請你轉帳或領出來。或是給你超級多張提款卡及密碼,要求你每天到指定的ATM提款出來,交給一位對方公司指定的人。

2.貸款型:需要提供金融帳戶存摺跟提款卡來製造金流,放款到你帳戶的錢,你再領出來還公司業務。

3.談戀愛型:先與你在網路上任何通訊軟體、交友APP聊天一陣子,取得你的信任,請你提供存摺跟提款卡,再請你轉帳到指定帳戶或領出來。

(二)涉及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法定刑與前面說明相同,但這種類型不再是『幫助犯』,因為提供提款卡只是知道有可能被拿去當犯罪工具,可以說是有了這樣的工具,更容易幫助犯罪的完成,所以法院通常對於提供帳戶的人,會以詐欺罪的幫助犯處理。但是當車手,這類型涉及了金錢的提領或轉交,這些金錢就是詐騙集團騙來的贓款,行為人所參與的就是將這些錢作移轉或提領,直接接觸到贓款(操作提款機),就是詐欺取財犯罪的重要一環,而且當車手將金錢移轉後,就會出現金流斷點(也就是洗錢罪要防止之目的),所以法院通常對於車手會論以詐欺、洗錢的正犯。

至於剛剛提到的組織犯罪,因為現今的詐欺集團通常都是具有集團性、多人分工性、的犯罪組織,所以車手加入此集團,會有組織犯罪條例的問題。

犯罪意思的說明

談到這裡聽眾可能有疑惑,我只是單純找工作或想要借錢,怎麼會被扣上這些犯罪?

其實大家可以從以前的生活經驗出發,有沒有向銀行、當舖借錢經驗?有沒有到一般公司行號找工作經驗?交情好一點的朋友或家人要跟你借帳戶的經驗?

如果有,再思考一下,在那些經驗裡,你會怎麼做?銀行或當舖,會請你拿出提款卡以及密碼嗎?

製造金流,本身就是一個假的行為,根本沒有這些資金在你的帳戶進出,用假動作去讓銀行放款,等於是騙銀行,這樣合理或合法嗎?抵押的話,其實你不還款,單單提款卡或存摺本身不值錢,為何可以拿來當作抵押品?

談談找工作經驗,通常會去實體的公司營業地址面試應徵,而不是公司的人到你家或是線上對你的履歷表進行審核,公司有無真正的地址、統一編號、名稱、幫你投保勞保,都是可以多注意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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