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淺談實名制下的個人資料保護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6-0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永昌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淺談實名制下的個人資料保護
▍議題發想
在這半個月以來,由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的升溫以及社區群聚感染的發生,疫情指揮中心也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在第三級警戒之下,如果要進入室內場所,例如超商、賣場或是政府機關等處,都必須進行「實名制登記」,要不就是要手寫登記自己的姓名、行動電話門號,要不就是使用手機的相機功能掃描店家或機關的QR CODE功能,以電話簡訊或是網站填寫個人資料的方式來完成登記手續。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讓疫情指揮中心能夠確認大家的移動足跡,適時提醒有與肺炎確診者接觸的民眾進行自我居家管理或就醫隔離,以避免疫情繼續擴大、擴散。
不過,最近網路上有出現網友開玩笑的文章,戲稱:如果可以跟在心儀的男生或女生身後進入室內場所,就可以偷看到對方的姓名、不用開口也可以取得對方的行動電話號碼,終於不用再硬著頭皮去搭訕要電話了!相信這當然是網友開玩笑的發想,因為如果真的這樣做,有可能會違法而必須負法律責任喔!這裡主要牽涉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說的個人資料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障的,是人民的人格權,包含隱私權及資訊自我決定權。因此,在這部法律中所指的「個人資料」,依照第2條第1款的規定,包含了: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也就是說:如果資料可以用來直接或間接識別「這是哪個人」時,就會屬於「個人資料」的範疇。因此,在實名制登記下,民眾為了進入室內場所而填寫的姓名、行動電話號碼,當然也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的「個人資料」。
別人寫在店家放在公開處所的登記簿上,大家都能看到別人寫的資料,這樣也不能偷記下來嗎?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私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在實名制登記規定之下,民眾填寫個人姓名、電話是用來提供給店家、機關與疫調機關,用以作為足跡疫調。也因此,資料提供者並沒有將這些個人資料分享給其他民眾、讓其他民眾取得的意思。也許有人會很好奇:我只是抄個姓名電話,是不是屬於「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而可以合法蒐集呢?關於這樣的想法,可能有點誤會喔!這裡主要可能會有侵犯別人隱私權的疑慮。大家可以試想:如果別人胡亂把你私人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隨便提供給你根本不認識的陌生人,使你之後可能蒙受整天收到廣告簡訊、騷擾訊息甚至詐欺訊息困擾的風險,是否此時你還會覺得是對自己的權益沒有侵害呢?
所以,即使店家給民眾填寫的登記表單放在公開處所,也不表示就可以抄寫偷記別人的個人資料喔!
如果非法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有上面所說的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足生損害於他人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是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即使不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如果有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二款的規定,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因為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很多時候會有侵害他人隱私權、資訊自我決定權的情形,被害人還可能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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