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肇事逃逸新修法介紹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6-0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肇事逃逸新修法介紹
▍議題發想
(一)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之子蕭○○,13年前肇事逃逸,一審原判刑6月,蕭○○向二審審判長高○○關說,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確定;關說案爆發後,公懲會判蕭○○休職半年、高○○降級改敘,蕭○○一案則聲請再審獲准,改判有罪、緩刑2年確定;當初接受關說的高○○,今則被台北地檢署依可處7年以下徒刑的枉法裁判罪起訴(自由時報2021/5/7)。
(二)立法院院會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案」,明確區分刑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經總統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
修法後,肇事逃逸的刑度是否變更重?
鑑於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現行刑度規定對情節輕微個案過苛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謂電子遊戲機?
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一、益智類。二、鋼珠類。三、娛樂類。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舊法: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車禍離開現場,無論有無過失,是否都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是。無過失者,仍有處罰,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發生車禍致人死傷時該怎麼處理?
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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