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羈押程序之閱卷與洩漏之刑責

Written by on 2021-05-1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羈押程序之閱卷與洩漏之刑責

▍議題發想

(一)新聞一:某政黨黨部評委召集人的兒子趙○○,涉嫌販毒和詐欺遭到收押。正因為他們家警政關係好,刑事局這回第2度追毒品源頭時,避開了北投分局,因為去年警方在偵辦通信詐騙案時,逮到6名嫌犯發現他們還販毒,複訊後遭到檢察官聲押獲准,但裁定完沒多久,趙○○就拿到熱騰騰羈押庭筆錄,跑到北投分局拍桌子興師問罪,態度相當囂張。(2021/04/28)

(二)新聞二:嘉○○集團總裁江○○上月涉吸金被橋頭地檢署聲押後,江○○的律師趕在法院開羈押庭前影印偵查卷證,事後相關筆錄竟流入嘉○○集團成員手中,不但讓吸金共犯可公然串證、滅證,還用來公審被害人逼撤告,堪稱《刑事訴訟法》修法賦予聲押被告律師閱卷防禦權後最離譜的洩密事件。(2020/12/23)

(三)新聞三:台北地檢署偵辦潤寅詐貸案,昨天聲押潤寅董座的秘書林○○等7人獲准,但台北地院昨下午召開羈押庭時,卻發生一段插曲,因為潤寅案被告的律師自爆卷宗還在影印店影印,讓法官和檢察官跳腳,因為本該是限定辯護人瀏覽的卷宗竟被放在影印店供店員影印,台北地檢署今下午決定分他字案徹查,釐清是否有洩密或其他違法情事。

(四)新聞四:基隆地檢署偵辦一起運毒案,意外發現主嫌劉○○的辯護律師○○,將閱卷的卷證資料洩密給在逃共犯陳○○。基隆地院日前審結,痛批律師○○嚴重違反職業倫理,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判翁6個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2019/08/09)

所以最近很多聽眾朋友一定都很想問,到底羈押筆錄可不可以影印呢?什麼是閱卷?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偵查不公開下,「羈押筆錄」可不可閱卷?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於106年刑事訴訟法增訂第33條之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羈押程序之閱卷,何人可聲請?

依刑訴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辯護人」可聲請閱卷,如無委任辯護人時,依同條第3項,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以保障被告資訊獲取權利。

閱卷後,可以拿訴訟資料去興師問罪、逼告訴人撤回告訴、與共犯串證嗎?

刑訴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限制辯護人不得將所獲得的卷宗、證物等資訊,作辯護以外之使用。當遇到被告,尤其是有共同正犯但正犯尚未到案,甚至尚未經揭露而受刑事訴追的共犯,最常遇到的頭痛問題,就是被告的資訊獲取權與偵查不公開的兩立,辯護人尤其要擔心卷證外流,恐怕造成律師倫理悖反及洩密罪刑責伺候之虞。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閱卷後無故洩漏給共犯或他人之刑責為何?

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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