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通勤發生車禍,可以請求職業災害保險嗎?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5-1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通勤發生車禍,可以請求職業災害保險嗎?
▍議題發想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台南地方法院的行政判決,一位勞工朋友擔任大樓管理員,夜班結束之後,他早上七點多離開前往永康區的兵仔市場吃鹹粥,吃完鹹粥回家路上發生車禍。後來這位勞工朋友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審查後,認為下班後去吃早餐這個部分,並不是他從上班地方回家時的應經途徑,不在職業傷害的範圍,因此拒絕給付。這位朋友對勞保局的決定不服氣,提起訴願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勞工保險局提告。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這個案例,什麼是職業災害保險?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出險?通勤期間發生車禍,算職業災害嗎?另外,總統剛在110年4月30日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這是一部新的法律,待會我們也跟大家簡單的介紹。
什麼是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的分類有兩種,一種是普通事故保險,另一種是職業災害保險,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工,雇主就有義務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包含了四種給付: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關於傷病給付這部分,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也就是說,投保的勞工朋友,因為執行職務造成傷害或職業病,而不能工作時,可以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怎麼樣的傷病,算是因執行職務而造成的?
至於什麼叫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勞動部制定了一個標準,這個標準稱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根據這個標準,除了勞工因為執行職務而致傷
害,算是職業傷害;因特定職業、罹患特定疾病,算是職業病外。準則第4條第1項也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除此之外,第5條規定作業前後,發生特定事故;第6條規定作業期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缺陷發生事故;第7條工作期間喝水上廁所發生事故;第8條勞工在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雇主期待應為的行為等,一直到第17條規定了各種在執行職務以外,也屬於職業災害的情形。通勤的交通事故,怎麼樣可以算職業災害?
在前面提到台南地院的案件中,勞工朋友先跑去吃早餐鹹粥,吃完後在回家過程中發生車禍,算是通勤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算是職業災害嗎?
勞動部的準則第18條規定,如果發生9種情形,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包括: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如何界定出合理的通勤時間與通行地點?
不可以。不實申報的受害人不只是員工,還包括整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當中,比較有疑問的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應該怎麼解釋。畢竟如果勞工下班後不是直接回家,而是跑去處理自己非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私人事情,這就不能算是準則第4條界定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
也就是說發生車禍的時間,是不是上下班合理的通勤時間,車禍地點是不是合理的通勤路徑。如果勞工上下班歷程所需之合理通勤時間及合理通勤路徑。如果勞工明顯偏離上下班所需耗費之合理通勤時間或未行經合理通勤路徑而繞道前往,因而發生事故致傷害,就不能算是職業傷害。
但是即便這樣說,還是很難界定。
像是台南地院的案例中,勞工保險局就主張案例中的勞工朋友回家的路程,如果依照Google地圖,有三條路線可以選擇,大概都是3.2-3.8公里的路程,但這位勞工朋友走的路徑是7公里。另外,鹹粥是在勞工朋友住的西南方,工作地點在住的地方南邊,從方向來看並不最小路徑。
但這位勞工朋友則認為,他下班後固定會去兵仔市場吃早餐後再回家,跟勞工保險局認定的最佳路線,也不過差了5分鐘路程,而且想吃的鹹粥只有在兵仔市場才有。
台南地院法官後來認為,不能只看路上有沒有一般早餐店,還要注意原告要找的是台南傳統美食鹹粥店,Google地圖列出的三條路線,都沒有鹹粥店。喝鹹粥是台南長者的習性,應該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判勞工保險局敗訴。
不過,每一個個案都不同,法院的見解也未必一致,但我們可以從這個案件,來了解職業災害是怎麼認定的。
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今年4月30日,總統簽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這部法律將勞工保險中的職業災害保險拿出來,獨立成立新法。投保的對象,比原本的勞工保險範圍更廣、保障更多,可以讓更多人都在職業災害保險的保護範圍。依照新法規定,年滿15歲的勞工,或未滿15歲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都在強制投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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