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未領取司法文書,同樣發生送達效力 送達有哪幾種?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Written by on 2021-05-11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林秀敏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未領取司法文書,同樣發生送達效力送達有哪幾種?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議題發想

法院及檢察署為通知當事人來開庭,或將裁判、起訴書、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等司法文書交給當事人,通常都會透過郵務人員來「送達」。但郵務人員送達時,未必會遇到當事人本人,這時郵務人員可能會請同住的家人協助轉交,或請大樓管理員幫忙代收,或者寄放在轄區派出所,請當事人自行到派出所去領取,民眾千萬不要不予理會,很多訴訟上效力都是因為「送達」而發生,影響當事人權利很深,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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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有哪幾種?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1、一般送達: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送達到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直接將司法文書交給本人,由本人親自簽收。當本人簽收之同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2、補充送達:如果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時,沒有遇到本人,郵務人員可以將司法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協助轉交,或由接收郵件之大樓管理員代收。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在簽收司法文書的同時,即發生合法送達本人之效力,不論同居人、受僱人有無將文書轉交給本人,或者本人有無向大樓管理員領取文書,都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3、寄存送達:
(1)如果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沒有遇到本人,亦無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可代收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就會改以寄存送達方式來送達。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2)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4、留置送達:如果應受送達之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也可以將文書直接留置在送達處所,同樣也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

5、公示送達:
(1)如果當事人住居所、事務所或所在地均不明,沒有可以送達之處所,法院及檢察署就會在機關公佈欄張貼公告,曉諭當事人來領取文書,另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
(2)公示送達之效力,分國內與國外,若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若為國外公示送達,經60日發生效力。至於刑事案件,未區分國內或國外,均自最後登載或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發生送達效力後,會有什麼訴訟效果?

1、收到傳票不到案,當心被拘提或科罰鍰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及第178條,被告及證人均有到場之義務,若傳票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拘提被告或證人,亦可對證人科以罰鍰。

2、救濟期間開始起算,當心錯過救濟機會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裁定之救濟期間,都是從送達生效開始起算,如果沒有在法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再議、上訴或抗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或裁定就會因此確定。

如何確保收到司法文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1、陳報文書送達處所很多當事人因就業、就學之關係,並未實際住在戶籍地,若文書送達戶籍地反而收不到。此時,可以向法院陳報以現居地、事務所或其他通訊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2、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當事人因無固定住居所或經常國內外往返奔波,擔心未能收到司法文書時,也可以向法院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司法文書,一旦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即視同送達於本人。

3、與戶籍地址之親友保持聯繫當事人未陳報送達處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時,法院通常係以戶籍地址作為送達之處所,故民眾還是應與戶籍地址之親友保持聯繫,才可避免司法文書已送達戶籍地,自己卻完全不知情,進而影響自己訴訟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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