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柔性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介紹

Written by on 2021-04-19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柔性司法-犯罪被害補償金介紹

▍議題發想

最近重大交通事故頻傳,被害人對於加害者於求償無門時,有無救濟管道?

什麼是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而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一個制度。

補償金的類型及金額?

【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2.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3.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1. 遺屬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3)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4)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重傷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我要到那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洽犯罪發生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審地檢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具狀書面申請。首先,申請及審議過程本會及地檢署是不收任何費用的。再來,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填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甚至有疑問,皆可撥打0800-005850 免付費專線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所屬各分會洽詢,我們會很樂意給予您諮詢與協助。

例外之情形為何?

有兩種例外,第一種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第二種係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個資法第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 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我提出申請後多久會下來?

可能不會如想像中的那麼快。 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 條有規定做成決定之期限為3 個月(自收受申請書時起),但實際上因補償金審議跟犯罪案件證據蒐集、案情發展、刑事訴訟、民事賠償訴訟的進行有關,還要調查申請人是不是有領到勞保、農保或漁保等這些社會保險,因此大部份都會超過3 個月才決定。

什麼是不補償的情形?

不補償的情形如下:譬如有些被害事件的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或補償被害人有不恰當之情形的時候,可能就會只補償一部分或全部都不補償。這是因為當被害人有參與或誘發犯罪的情況,卻還是給予全部補償,恐有違公平正義,因此才設有這樣的規定。

為什麼精神慰撫金規定是40 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因為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所以4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精神慰撫金並不像扶養費是可以用公式計算的,通常審議時會審酌實際加害的情形、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痛苦的程度、被害人或遺屬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犯罪責任的程度等情況來做一個認定,所以不一定能領到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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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新標準!法務部修法重新定義

民眾開車、騎車走路上,是要發生擦撞、事故,都必須要留在現場處理,否則可能會有「肇事逃逸」的相關刑責,但現行法條對於「肇事」的定義相當模糊,也可能對情節輕微的個案帶來過嚴苛的處罰。法務部先前擬定修正草案,明定「肇事」的構成要件以及不同情節的刑責標準,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修正草案。

法務部修法 明確定義「肇事」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意旨,認為條文中對「肇事」的定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的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的「罪刑相當原則」。法務部針對《刑法》第185條之4提出修正草案,將「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縱係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處罰刑度標準出爐!視不同情況判刑

另外,針對該法條的處罰刑度,法務部指出,要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包括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條文的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草案,經行政院縝密審查後,於今日院會通過,等到將來立法通過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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