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記住3321,守住營業秘密

Written by on 2021-04-08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記住3321,守住營業秘密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林彥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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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要是大公司才有營業秘密的保護問題?

1、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此即營業秘密之三大要求: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藉由保護企業的Know How命脈,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避免產業間以不正當之方法相互挖取營業祕密,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現象。

2、 絕大多數之營利事業,大到竹科一線半導體公司,小到小吃攤事業主,不論規模大小,都可能有具秘密性、經濟價值的商業性或技術性秘密,但秘密所有人必須事先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才能成為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秘密。舉例而言,一個小吃攤老板的獨家滷汁配方表,如果以特定管制措施不讓無關員工及消費者知悉且於僱佣契約明訂不能外洩該配方秘密,即有機會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3、 上開3大要件中,又以合理保密措施最需強調。企業及事業主要先建置保密措施,才能在受侵害時主張營業秘密的權利。

企業及事業經營,如何作營業秘密的管理,建構合理保密措施?

建議從「三管」入手:

1、 資訊管理─文件分級、將營業秘密交由特定人保管,非一定授權或身分之人無法接觸使用該營業秘密。
2、 行為管制─限制相關人員取得該項營業秘密,即設計物理性(如上鎖、置於櫃中)或行為性(如授權出入)等管制措施。
3、 教育管考─告知承辦人員保密之內容及保密方法,即使員工簽立為防止對外洩漏業務上知悉資料之員工規範、保證書、保密協定、離職切結書等。

若因營業秘密涉訟,應把握之要點為何?

法律寫盡公平正義,但能否實現,關鍵仍在證據,不在法律。建議企業必須要找到一個營業秘密風險控制之法務專責人員甚或一個法務團隊,在涉訟的前中後負責配合內部調查蒐證、法庭協助舉證,如此在法庭上才能「證證有詞」。專責人員或團隊可以協助之事項如下:
1、 協助規劃建立合理保密措施(如何防出及防進)。
2、 規劃員工合約、保密條款、離職程序及文件。
3、 提供法律動態資訊,檢討調整保密措施與文件。
4、 訴訟前提供法律意見、策略分析。
5、 訴訟中當作企業主、員工、司法機關,甚至與對造間的溝通橋樑。
6、 訴訟時保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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