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當心網路誘拍私密影像之陷阱

Written by on 2021-03-09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拍攝側錄、上網發布傳送裸露相片/影片/視訊之刑事責任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林秀敏檢察官

相關新聞資訊

(一) 「送韓星演唱會門票」騙 48 少女拍不雅照斯文男遭重判 18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20/1858601.htm

(二) 裝女網友騙小鮮肉網愛打手槍 竊錄 900G 不雅片爽賺50 萬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068323

▍主題QA

案例

A 男冒充女性網友,在交友網站上物色面貌及身材不錯之年輕 男子,並利用先前下載的女性視訊裸聊影像播放給對方觀看, 使被害男子誤信自己在跟女子進行視訊裸聊之非公開活動,A 男再利用螢幕錄影軟體之側錄方式,將被害男子裸聊之影像儲 存在自己的電腦內,在並將私密影像與不特定網友交流,並上 傳至社交平台供不特定網友得以付費觀覽。

行為人慣用的犯罪模式?

(一) 利用網路之匿名性,隱匿自己的真實身分,或喬裝他人之身分。

(二) 先噓寒問暖,博取被害人之信任,或使被害人失去戒心。

(三) 再誘騙被害人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在未經被害人同意下側錄;或誘騙被害人傳送自拍之私密影像及照片予行為人觀覽。

(四) 行為人將取得之私密影像及照片提供給其他人觀覽,或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甚至以此販售牟利。

(五) 行為人以持有被害人之私密影像及照片,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恐嚇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影像或照片,甚至強迫發生性關係。

常見違法態樣及罰則有哪些?

(一)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在當事人不知情下,偷拍私密影像或照片涉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二) 轉傳私密影像及照片供他人觀覽、或上傳至網站等方式散布或公開陳列、或販賣私密影像及照片:涉犯刑法第 235 條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 若被拍攝對象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特別處罰之規定:

1. 拍攝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影像或照片:可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招募、引誘、媒介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可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 脅迫、藥劑或詐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及少年被 拍攝,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 金。

2. 散布、播送、販賣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影 像或照片,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可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照 片:第一次被查獲,可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令其接受 2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若第二次以上 被查獲,則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金。

4. 付費觀覽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可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 2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之 輔導教育。(四) 如果行為人以持有被害人之私密影像及照片,向被害人勒索 財物,或恐嚇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影像及照片,甚至強迫發生 性行為,依其涉犯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第 304 條強制罪、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以違背意願方法使 兒童及少年被拍攝罪。

如何防範兒童及少年落入網路誘拍陷阱?

(一) 關心孩子網路使用的情形

(二) 適時提醒孩子網路上可能存在的危險。

(三) 教導孩子如果遇到危險應如何反應。

(四) 如果私密影像或照片已外流,怎麼辦?

1. 向外求助:提醒孩子,發生事情一定要告訴父母、師長或可信賴的大人。

2. 報警處理:保全相關證據(例如網路頁面之截圖、紀錄時 間、對方帳號名稱等),請警察介入調查,以即時查扣及沒 收私密影片及照片。

3. 移除私密影像及照片:被害人可向「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 構」申訴,請求協助移除私密影像及照片。(五) 保護他人的性隱私: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

肇事逃逸均判1年以上違憲 法務部修法可判罰金

肇事逃逸罪均判1年以上,且「肇事」定義不清,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法務部已預告修法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增列「情節輕微者」 最輕可判50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民國108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肇事」文義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違憲部分2年內失效。

法務部20日上網預告刑法修正草案為期14天,至3月8日,內容指出,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為了讓交通事故的傷者能獲得即時救護,避免死傷擴大,所以,即使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死傷沒有故意或過失責任,還是不能離開,若逃逸仍為本條處罰範圍。

不過,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且駕駛人在逃逸後一定時間內返回現場施救或進行必要措施,或者雖離開現場但通知警察機關代為處理,則應該另訂較輕刑度,所以增列「情節輕微者」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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