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向性騷擾說不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1-2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永昌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向性騷擾說不
▍議題發想
隨著時代的演進、性別平等觀念的進步,應該更加尊重不同性別甚至是不同性向的人,在今日,已經不是單純「有沒有禮貌」、「有沒有風度」的道德層次問題。如果針對性別議題,不能給予其他人基本的尊重,可能會因此負上法律責任、甚至可能因此會被逮捕、判刑喔!因此,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從《性騷擾防治法》出發,好好瞭解一下這個跟我們日常生活有密切關連的議題吧!
「性騷擾」的定義?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的法律定義為: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上面的法條文字是不是很生硬、讓人根本記不住呢?
沒關係,我們可以整理為以下幾個簡單的重點喔:
1.只要是刑法所處罰的性犯罪(例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乘他人酒醉或意識不清而乘機性交猥褻等),就不是《性騷擾防治法》這裡規範的「性騷擾」,性犯罪就要依刑法處罰、判刑。
2.「性騷擾」就是「別人不喜歡」而且「跟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言論或行為。
3.「性騷擾」的方式,有可能是「條件交換」(例如:老闆說當他女朋友就願意錄取或加薪),也有可能是營造出一種「不友善的環境」(例如:對別人開黃腔說黃色笑話、對別人毛手毛腳、或嘲笑別人的身材、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像是嘲笑別人男人婆、娘娘腔之類的話語、又或是性別歧視),讓別人感覺到不舒服甚至恐懼的言語或動作。
沒有惡意,這樣也會構成「性騷擾」嗎?
過去曾經發生很多案例,當事人有的會辯稱「我是有說黃色笑話、跟被害人說如果她迷你裙穿越短薪水會越高,但我的目的不是性騷擾被害人,我是在逗大家笑、在炒熱氣氛,我的黃色笑話說完後在場的其他人也都笑的很開心啊!我這樣也算性騷擾喔?」、有的則辯稱:「被害人從我旁邊經過時,我是有拍了一下她的屁股,但這是我跟被害人開玩笑、打招呼的方式啊!她現場雖然有說不要這樣,但我看她臉笑笑的,這樣也算性騷擾喔?」、還有的人會說:「華人的文化本來就跟西方人不一樣,對華人來說,會希望女生能在家裡相夫教子、當賢內助,被害人剪了個男生頭、每天都穿長褲又兇巴巴,年紀不小了還不結婚,也不注意自己的身材,我說她是沒人要的男人婆、肥婆,也只是陳述事實,這樣也算性騷擾喔?」
嗯,這些辯解的說法與主張,其實很常見呢!不過如果依照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我國法院對於「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上面的這些行為以及說法,極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進而遭到裁罰甚至判刑喔!
首先,依照上面所解說的「性騷擾」的法律定義,不論是說黃色笑話、拿迷你裙暗示調薪、觸碰臀部或虧被害人沒有女人味等,事實上都是與「性」或是「性別」相關,且會讓對方感覺到不舒服、不愉快甚至害怕的舉動,都有構成「性騷擾」的高度可能喔!
雖然很多人在事後,會用「我當時真的沒有惡意」、「我當時真的只是開玩笑」等理由,來辯解自己並沒有對被害人性騷擾的意圖。不過依照我國司法審判實務對於「性騷擾」的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判斷標準並不在於「說的人或做的人怎麼想」,而是在「被騷擾的人是否有感覺被性騷擾」。
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中,最高法院就明白地表示:性騷擾成立與否,並不以行為人(也就是性騷擾別人的人)因此獲得性慾滿足為必要;因為之所以處罰「性騷擾」的行為,是因為這些行為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若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不足認為是發洩情慾或未達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的程度,但已對被害人有關性的平和狀態造成干擾,此時得論以性騷擾。
因此,請大家務必切記:言語或行動是否對他人構成「性騷擾」,重點不會在「行為的人自己怎麼想、怎麼感覺」,重點將會是在「被害人怎麼想、怎麼感覺」喔!
如果遇到性騷擾,該如何申訴呢?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的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可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訴。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若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訴提出再申訴。
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 (管) 、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性騷擾申訴。
對於性騷擾的行為人,法律上會有怎樣的處罰呢?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可對性騷擾行為人課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例如:老闆對員工、老師對學生、醫師對病患),此時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也就是:可以課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如果性騷擾的行為,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時,就不會只是罰鍰而可以罰錢了事,此時是會構成犯罪、可以判刑甚至入獄的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依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可能除了判刑之外,還要額外繳付10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如果性騷擾加害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對他人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肢體性騷擾犯行,檢察官更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的規定,對性騷擾加害人向法院聲請羈押、檢察官偵查期間,一次可羈押2個月,可以聲請延長羈押1次,所以光是偵查期間最長就可能可以羈押長達4個月!
不過,這裡有個重要的資訊要特別提醒喔:《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此時性侵害被害人務必要在6個月內,向警察或地檢署對性騷擾加害人提起性騷擾罪的告訴,否則一旦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將無法再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對性騷擾加害人提起告訴、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喔!
最後,除了縣市政府的罰鍰以及刑事責任外,性騷擾行為的本身,是對被害人身體、精神、名譽、隱私等個人權利的不法侵害行為,因此被害人本人,也可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的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照上面的規定,性騷擾的被害人除了可要求加害人賠負金錢外,也可以要求加害人以公開道歉等方式恢復被害人的名譽。
如果統整上面的說明,性騷擾的加害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除了行政罰鍰之外,更包含刑事責任,以及對於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法律上的處罰可以說是又多又重喔!因此,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更能注意性別平等、相互尊重而謹言慎行。
應該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以下有幾個避免性騷擾他人之注意事項,也請大家謹記在心:
1.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2.注意言詞和態度,如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3.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4.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5.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轉傳情色內容的LINE訊息。
6.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若與對方存有上下權力關係,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7.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8.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別人也喜歡」。
9.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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