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與公務機關相處之界線-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Written by on 2021-01-2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與公務機關相處之界線-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議題發想

某週刊日前踢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與富商翁○○不當往來及買股後,進一步追查發現,翁○○有27本筆記詳述如何籠絡司法官、警、調及公務員等方式,互利共生對象竟逾200人,他籠絡司法官、公務員的手法細膩,陪司法官吃飯打球、協助○○欽等人買股大賺5千萬元,逢年過節送禮請安、巧遇司法官聚會後搶著付帳、幫忙買NBA職籃票、參加司法官子女婚禮、探視司法官生病家人等,花招百出。因此,是否公務機關與民眾均不得接觸或往來?何謂不當接觸?不當飲宴及餽贈?與公務機關相處之界線為何?均有瞭解並釐清之必要。

前羽球國手廖敏竣,奧運積分世界排名第15,原定本周要參加一場公開賽,但是週六(109.12.19)中午,卻被一部機車追撞,導致他右小腿骨裂,連走路都有困難,至少要復健三個月以上,不只比賽被迫取消,連2021年一月的全國排名賽也無法參加了。19日11點半左右,廖敏竣騎機車在高雄三民區九如一路上,因為前面機車騎士突然急煞,他差點撞上,結果這時,後方有另一部機車騎過來,從這角度看,機車閃了一下,沒停車就直接騎走,但這一閃,把廖敏竣的右腿撞到骨裂,當下他忍痛報案。覺民派出所所長張文聰:「我們當然是用肇事逃逸,通知他到案,等他到案以後我們還要再去做瞭解。」

公務機關有哪些行為是需要受到規範?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禁止涉及不當場所及不當接觸、請託關說、出席演講、兼職禁止等。

公務機關與民眾接觸之界線為何?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 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一)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本規範規範第4點前段參照)

(二)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本規範第4點但書參照):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舉例說明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本規範第7點前段參照)。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本規範第7點但書參照)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規範第8點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例如: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警察與黑道。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結語

規範的目的,在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且已考量國內一般習俗,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應酬、演講等時,有所依據。對於無利害關係者方面,原則上並不禁止,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惟若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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