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私刑正義是正義嗎?法律允許嗎?

Written by on 2020-12-2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私刑正義是正義嗎?法律允許嗎?

▍議題發想

南投縣埔里鎮一名5歲女童周日與父母前往KTV,疑遭李姓男子猥褻,女童父母發現後憤而動用私刑,將李男拖往距離25公尺遠的夜市痛毆,李男送醫檢查被打斷4根肋骨、內出血,前天傷重不治,李男家屬提告。檢警昨傳喚女童父母,訊後依傷害致死等罪嫌各以1.5萬元交保。李男孫女昨喊冤控對方誣陷,「一定要為阿公討回公道!」。因此,女童父母發現後憤而動用私刑是否構成刑法上『義憤』殺人罪?另外,有時警方會押解嫌犯前往現場模擬犯案過程,民眾見狀即圍住嫌犯並施以拳打腳踢,以替被害者家屬洩憤,像這樣毆打嫌犯的行為,除了於道德上不合理外,有沒有法律問題呢?其實是有可能的喔!就讓我們來看看這樣的行為可能成立什麼樣的罪吧!

私刑正義是正義嗎?法律允許嗎?

現今世界各國多為法治國家,人民之行為準繩以法律為依歸,並禁止自力救濟,臺灣亦不例外,因此,法律並不允許民眾動用私刑,司法審判才是最好的制裁。

本案可能構成何種刑責?

法律分析–每當新聞報導有人是出於「氣憤」之下而殺人的時候,就會有網友認為這是屬於「義憤殺人」的情況,而我國刑法第273條確實定有義憤殺人罪,惟該條在適用上應如何解釋,是否真的像網友所說的,只要出於「氣憤」下殺人,就可以符合該條規定?還是其有不同的解釋方式?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鍵就在於,何謂「當場激於義憤」?依照實務的見解,法條中「當場激於義憤」的意思是「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參照),具體言之:

(一)當場

所謂當場,乃本罪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之當時當地,換言之,行為人的殺人故意必須起於被害人為不義行為之當時,且其殺人之行為,亦必須於起意後立即為之。在判斷上,應綜合考量「時間」與「空間」兩種因素。

因此,若行為人於他人實施不義行為之前,即預謀於他人實施不義行為之際或之後,而將其殺害,自不符合當場之概念(參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或是行為人之激憤並非起於被害人為不義行為之當時,而是事後方生憤慨而為殺人行為者,即無本罪之適用(參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32號判例)。

(二)激於義憤

而所謂義憤,是指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參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 2564 號判例),依據一般人的通常觀念,確實有無法容忍之情形者(參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156號判例)。

如此來看,最高法院對於義憤之解釋係採較為嚴格之看法,在實務的大多數案例中,多認為與義憤之要件不合而無法成立義憤殺人罪。例如「先遭被害人徒手毆打數拳(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被害人向行為人表示要將其斷手斷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刑事判決)」、「遭被害人辱罵三字經(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被害人至行為人所營業之店家翻桌驅趕其他客人,雙方對罵後,被害人並持椅凳朝行為人而去(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妻子遭被害人踹踢致輕傷(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61號刑事判決)」等等,法院皆認為上開情形與義憤有別。

那到底有哪種情形是屬於「義憤」呢?

我國判例曾有認為,當場發現配偶與他人通姦,一氣之下,將對方殺害,符合義憤之概念(參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32號判例)。而在判例之後,亦有發生過類似案例,最後法院也認為行為人成立義憤殺人罪(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上重更(四)字第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刑事判決)。也有比較寬鬆的見解認為,「行為人見其繼母裸上身與情夫親吻」,一氣之下持刀殺害該情夫,也構成「義憤」(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而實務上也有發生過有人「見其母親下跪向人請罪,但仍遭對方毆打,使身體多處受輕傷」,因而激憤難忍將對方殺死,法院最後認為此種情形符合「義憤」的概念,判被告成立義憤殺人罪(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甚至有見解認為「行為人見債務人有錢打麻將賭博卻不還自己錢」,因而情緒失控殺害債務人,符合「義憤」之解釋,可成立義憤殺人罪(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惟最高法院較近期的見解似乎否定上述看法,其認為,若殺人只是出於私人恩怨、感情或財務糾葛所致,並不是出於被害人的不義行為,在客觀上亦不足以引起公憤者,即與義憤殺人罪之要件不合(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而跟前面不同的是,實務上曾經發生過一起較令人同情之案例,該案例因兒子平常就有酗酒、吸毒等不良惡習,且平日又遊手好閒,經常跟父親及妻子要錢,每當要不到錢,就會謾罵父親跟毆打妻子,其父親迫於無奈,幾乎每天都給兒子3,000元花用,導致自己負債數百萬元。某日上午,兒子已要到3,000元,但卻仍不知足,又告訴父親「從今天起以後我每天都要10,000元,而且我現在就要錢,不然就鬧得全家雞犬不寧」,並揚言綁架父親之外孫女。

同日下午,兒子在喝酒及吸毒後,看見其父親要拿鋤頭至田地工作,即叫住父親向他討錢,而其父親因長期忍受兒子不務正業、酗酒、吸毒、謾罵長輩、毆打妻子及散盡家財等不正惡行之精神折磨,又想到兒子早上已要到錢,現在竟還來要錢並恐嚇綁架其外孫女,便一氣之下拿鋤頭將兒子殺死。法院最後認為兒子後續討錢致其父親激憤而將兒子殺害之行為,符合義憤之解釋,判被告成立義憤殺人罪(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傷害罪及義憤傷害罪?

民眾嫌犯現場模擬時拳打腳踢,可能構成之犯罪: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語

民國85年到106年的所有判決後,發現最後成立義憤殺人罪的,僅有6件,可見實務上對於義憤殺人罪的適用,非常嚴格。蓋義憤殺人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刑度相距甚遠,如果隨便就能構成義憤殺人罪的話,恐不合理。

另外,從前述實務見解來看,可以發現所謂的「義憤」,與一般民眾所理解的「氣憤」,兩者並不相同,是否構成「義憤」,過往判例有一定之認定標準,不是自己認為是義憤就是義憤。

其實對於很多社會事件,大家都會感到非常憤怒,但我們要選擇用理性的方式來面對,除了讓司法體系來對犯人進行偵查與審判外,對於政府機構、行政機關、學校等單位的失職,大家在往後可以進行更為強力的監督,假如有遇到類似的失職情況就一定要去檢舉或是當下立即反應,否則一再姑息的後果,很可能就會持續累積,造成難以挽回的局面,我們都希望這次事件會是最後一次發生,以後大家都能有個安全、快樂的社會可以生活,不會再受到任何生命及財產損失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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