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構成什麼罪?

Written by on 2020-12-22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構成什麼罪?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許多民眾都有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用各式各樣的詐騙手法,讓民眾把錢匯出去。詐騙集團為了製造金流的斷點,避免被追查到,會取得人頭帳戶,找車手提領後,再轉手幾次,讓贓款最後可以回到集團手上。

那麼,提供金融帳戶的提款卡、密碼給別人,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過去大家比較熟知的是,可能會構成幫助詐欺罪。但在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會不會構成洗錢罪產生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2020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結論是:可能會構成「幫助洗錢罪」。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提供金融帳戶給別人,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多一個幫助洗錢罪,有什麼樣差別?

把帳戶交給別人,可能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在刑法上所處罰的故意有兩種,一種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另一種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間接或未必故意)。

司法實務認為經過政府跟媒體廣為宣導,把帳戶提供給不認識的人,很容易遭到人家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的工具,這件事情應該是可以預見或認識到的,因此可能會成立有不確定故意的幫助詐欺罪。

洗錢的定義

洗錢防制法規定的洗錢罪有兩種:一般洗錢罪跟特殊洗錢罪,分別規定在第14條跟第15條。

一般洗錢罪

一般洗錢罪,必須先有一個法律規定的前置犯罪,然後行為人想要去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106年5月底施行的洗錢防制新法,第2條將洗錢的定義加以修正,包括三種類型:
1.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所謂的特定犯罪,依照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包括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以及條文列舉的其他12款罪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一般洗錢罪,是指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特殊洗錢罪

另外一種洗錢罪規定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不管有沒有特定的前置犯罪,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三種特定情形之一,而沒有正當合理來源,且和收入顯不相當時,會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三種情形是: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大法庭的裁定:提供帳戶,可能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在修法之後,提供帳戶會不會符合一般洗錢罪的要件,在司法實務上出現爭議,有法官認為會,也有法官認為不會。因為有這樣的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刑事第8庭在今年7月底提案送大法庭。

12月16日,大法庭做出決定,結論是:不會構成一般洗錢罪,但果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幫助一般洗錢罪。

大法庭之後,有什麼影響?

在大法庭做出決定之後,提供金融帳戶給不認識的人,如果認識到帳戶有可能被詐欺集團拿去不法使用,除了構成幫助詐欺罪,將來也可能另外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

一般洗錢罪的刑度比普通詐欺罪來得重,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如果同時構成幫助詐欺跟幫助一般洗錢,最後成立的罪名會是幫助一般洗錢罪。由於一般洗錢罪的法定刑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但即便法院判的刑度在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此外,一般洗錢罪除了判決有期徒刑外,還要多併科罰金,這些跟加重詐欺相比,對行為人比較不利。

不過,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一般洗錢或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如果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承認犯罪,可以得到減刑一次的機會,這裡和加重詐欺罪相比,對行為人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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