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管理委員會刑事紛爭面面觀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12-07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林宏松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管理委員會刑事紛爭面面觀
都會地區大樓林立,社區大樓依規定均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來管理社區事務。而管理委員會亦負責社區管理費用的收取,成為管理社區的基金,涉及金錢時,就常見與錢有關之犯罪。另外,各參與公共事務之人,常因意見不合而有言語上之爭執,此亦常涉有刑事責任,今天就來談談管理委員會常見的刑事紛爭。
▍議題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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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2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事紛爭一:侵占罪
案例1:主任委員家中缺錢急用,將住戶管理費挪作他用
案例2:社區總幹事在外欠債,將收取之管理費拿來還債相關條文─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紛爭二:背信罪
案例:主任委員對於社區工程,收取廠商好處,致施工品質不佳,設施不堪使用,損害住戶權益 相關條文─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紛爭三:妨害名譽
案例1: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甲委員不滿乙委員之發言,公然侮駡三字經,使乙委員受有侮辱。
案例2:某委員不滿主任委員之作風,在社區多數人的Line群組中,貼文指稱主任委員偽造文書並虧空公款之不實言論。相關條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紛爭四:偽造文書罪
案例:某委員因A住戶答應來開區分所有權人大家,因故未到,該委員未經同意,即在簽到簿上簽A的名字。相關條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否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提出告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故如要告訴,應以區分所有權人一人或數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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