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長輩往生後提領其存款的法律問題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11-19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長輩往生後提領其存款的法律問題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邱智宏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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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小明媽媽高齡80歲,有3個子女,除了小明未婚與媽媽同住台北外,哥哥姐姐都已經成家在中南部居住。但近來小明媽媽一病不起,小明不得已只好常常向公司請假照顧媽媽,兄姐只是偶而返家探望母親。小明媽媽體貼小明賺錢不易,臥病在床的一切開銷都要小明從媽媽郵局帳戶提款支應。某一天凌晨小明媽媽突然一口痰卡住氣管不幸往生,小明忙亂一晚後,除緊急通知在中南部的兄姐外,一早小明想起媽媽後事的開銷,還沒來得及與兄姐商量,就拿著媽媽郵局帳戶存摺、印章去提款50萬元花用。後來沒想到小明的兄姐在辦完後事後,卻對小明在媽媽去世後提領那50萬元有意見,3人一言不合,兄姐竟然到地檢署對小明提告,請問小明必須負法律責任嗎?
(一) 小明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民法上說: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長輩往生後,其財產不管是動產、不動產或一切財產上權利包括存款都在繼承事實發生時,也就是死亡事實發生時,全部成為繼承財產。因此,小明媽媽在死亡後對於郵局存款的權利已全部轉變成小明3姐弟公同共有的法律狀態,小明此時再以媽媽名義填寫提款單、蓋用媽媽印章出示給郵局承辦人提款,非常可能會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小明是否構成侵占罪或詐欺罪?
由於刑法侵占罪或詐欺罪都必須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如果小明確實是基於為媽媽辦理後事的想法先行提領媽媽存款,又綜合客觀事證證明小明將那50萬元都支用於媽媽後事,則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有可能會認為小明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圖,而認為小明不構成侵占或詐欺罪。
(三)小明的兄姐如果要對小明提告,會有時效限制嗎?
刑法的侵占罪或詐欺罪原則上是屬於公訴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配偶、同居共財的家人或5親等內的血親以及3親等內的姻親彼此之間的財產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小明的兄姐如果要對小明提告,必須在知悉小明犯行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