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打官司,要付費嗎?

Written by on 2020-11-18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打官司,要付費嗎?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打官司,要不要繳錢,由提告的人繳,還是被告的人繳,還是國家可以幫忙繳,可能是許多民眾的疑惑。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打什麼官司要繳錢。

▍主題QA

哪些訴訟類型,需要付費?哪些不用?

現有的訴訟類型大概可以分成四大類:民事、刑事、行政、憲法解釋。其中,民事跟行政訴訟,原告在起訴的時候,要預納一筆裁判費以及訴訟過程中衍生的訴訟必要費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之後,再依照法院在判決中分配的方式來負擔,可能是全部由原告負擔、全部由被告負擔,或由雙方依照比例分擔。

至於,刑事案件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追訴犯罪,不管是向檢察官、司法警察提出刑事告訴、告發,或是本身就是被偵查起訴的被告,一直到法院的刑事庭,這個過程都不會收費。所以,如果聽到不明來電,自稱檢警而要你到ATM操作,千萬不要受騙上當喔。

在106年的司法國是會議,曾經討論過,為了降低濫訴情形,刑事訴訟制度是否該在某些情況下,轉變為「有償制」的議題,但這些都在討論中。

最後則是憲法解釋,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也就是說當用盡一切訴訟途徑,結果判決適用的法律,造成人民憲法上權利被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這個部分,是不收費的。

112年,憲法訴訟法即將上路,憲法訴訟取代大法官解釋,之後的憲法訴訟,也是不收費的。

民事訴訟要繳哪些錢?怎麼算裁判費呢?

民事訴訟要繳的錢有兩種:裁判費,跟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這兩種合在一起,我們成為訴訟費用。

(一)裁判費裁判費就是原告起訴的時候,要預先支付一筆費用,如果這個費用沒繳,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錢是繳給國家的,並不是給法院或承審法官。

裁判費的計算有兩大類:因為財產權跟不是因為財產權起訴。先說不是因為財產權起訴,像是訴請離婚,這種跟錢沒有關係的,都是收3000元。但離婚訴訟時常會合併到跟錢有關的,像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部分就要另外計算。

因為財產權權起訴的裁判費,是依照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來計算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最基本的10萬元以下,會收1000元;超過10萬元之後,每1萬元來計算要收取的費用,這個費用從1%開始,隨著標的變大,比例減少。實際上的計算,司法院有提供線上的裁判費計算工具,可以直接計算。

裁判費是依照審級計算,如果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這個時候也要再繳一筆裁判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也就是說,上訴的裁判費計算標準,比第一審要多百分之五十。

另外補充一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開始是由刑事庭受理,應該和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對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刑事庭法官通常會裁定移送到民事庭。當附民的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後,就跟一般的民事事件一樣,而且在移送過去時,並不用繳納裁判費。

不過這個範圍,只有限於刑事庭移送到民事庭的那個時間,如果移送到民事庭後,才又追加損害賠償的範圍,這個追加的部分,還是需要繳納裁判費。其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一場侵害發生,其中有些部分會構成犯罪、有些不會。舉例來說,因為車禍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身體的傷害,會構成過失傷害;但是對車的損害,刑法相關的罪名是毀損罪,毀損並不處罰過失,也不會在起訴的範圍,如果說被害人想要一併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處理車子的損害賠償,當然也是可以的,只是說這部分需要另外繳納裁判費,就不在原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二)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除了裁判費以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的費用支出。如果在刑事法庭,這些費用都是法院支出,但民事訴訟是當事人進行,這些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是要由當事人自己來支出的。

至於哪些算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規定,包括:訴訟文書庶務費、證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登報費、鑑定費、經法院命到場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等到場的費用、法院依法律規定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的律師費等等。

不過,像是寄送雙方訴狀繕本、司法文書的郵費,法官出差時的食、宿、舟、車費,是不會跟當事人收取,由法院自行吸收。

(三)訴訟費用,最後由誰負呢?

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規定了「訴訟費用之負擔」,針對好幾種情況來規定,最後由誰來付費。雖然裁判費是原告預先繳納,但最後還是會由法院在判決中,依照雙方勝敗的情形、由敗訴當事人負擔有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來分配雙方該負的比例。

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要繳的錢兩種:裁判費,跟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裁判費部分比民事訴訟單純,通常案件4000元、簡易案件2000元,上訴一樣加收二分之一。

交通裁決比較特殊,是民眾最可能會和政府打官司的類型,但罰單的金額可能沒有那麼高,裁判費做了比較低的調整,起訴300元、上訴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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