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勿因惡小而為之—撿到錢包或偷拿小東西是否構成犯罪?

Written by on 2020-11-1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勿因惡小而為之—撿到錢包或偷拿小東西是否構成犯罪?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去辦理公開招領。但這不單是道德上的約束,如果因為一時貪心,以為撿到錢或者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是否會構成犯罪?另外,最近天氣不穩定,有時下雨沒帶雨傘,路過路過便利商店,就順手「借用」商店外之雨傘架上與雨傘,是否也會成立犯罪?

▍議題發想

上開行為,可能成立之何種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比較學說上「使用竊盜」之概念。

會被發現嗎?台灣監視器密度可謂世界之冠 勿因貪心而誤蹈法網台灣監視器密度之高可謂世界之冠,在公共場所人們的一言一行幾乎都被攝錄下來,2016年發生的一銀盜領案能夠成功破案的關鍵之一也是無所不在的監視器。如果因為一時貪心,以為撿到錢或者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的罪責,雖僅處以罰金刑,但也會因此多了一條前科,在遍佈監視器的台灣,這法律風險委實太高。

實務上還曾發生顧客在店內拾得皮夾交給店員,委託店員在失主前來尋找時交還,不料店員竟然因為貪心將皮夾暗槓,於失主前來詢問時還表示沒有人拾獲,結果失主不甘損失報警偵辦,經警調取店內監視器後就發現皮夾被店員侵吞了。此時因為店員並非單純拾獲遺失物,而是基於業務、收取顧客託交要返還失主的財物,所以是構成刑法第335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年輕的店員因為一時貪心,竟因此得面對那麼重的刑責,所以說這不只是道德議題,行為前還是得考量面對的巨大法律風險啊!

一旦誤蹈法網該如何處理?

應積極與對方達成和解,尋求對方原諒,並請求檢察官或法官從輕量刑。實物上有可罰違法性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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