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相驗跟解剖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9-24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相驗跟解剖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上週,一位年輕的演藝人員陳屍家中,過程中除了警方前往調查,檢察官、法醫師進行相驗,後來也進一步解剖,以確認死因。那麼,什麼是相驗?相驗要做什麼?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決定解剖?解剖做些什麼?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相驗」與「解剖」。此外, 109年7月22日,法務部召開「研商如何建構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制度會議」,後面也會跟各位朋友介紹這個會議在討論什麼。
▍主題QA
診治過程中過世,醫療院所可以開立死亡證明書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但如果是在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醫院或診所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不符合上面這兩種情況,或是無法經由醫院或診所開給死亡證明書,就要進入「相驗」程序。
相驗分為兩種
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發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辦理後事,像是戶籍上的除戶,以及殮葬事宜。沒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屍體是無法火化的相驗,可以分成「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種,分別由衛生所以及地檢署執行。
(一)司法相驗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要由該管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和法醫師一起前往,這裡相驗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死亡有沒有犯罪的因素在內。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時候,會繼續進行必要的勘驗跟調查。
(二)行政相驗
除了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當病人無法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當意外發生
發生死亡車禍、空難、他殺、自殺、哽噎、被打這些情況,即便是病人送往醫院就醫後不治死亡,但因為死者並非病死或自然死,依據醫療法第76條之2:「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院都要轉報警察機關,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到場相驗,釐清是否有人應該負相關的刑事責任。
在家死亡的情形
當死者在家中往生時,如果是病死或自然死亡,不涉及犯罪嫌疑。親屬可以打電話、親到衛生所、透過村里長、警察聯繫衛生所進行相驗,衛生所會從家屬提供的資訊來初步判斷往生者的死亡原因,看是否是病死或自然死,像是往生者病危出院後短期死亡、因病在家死亡或年邁無疾而終等,衛生所會和家屬約好時間,由醫師到場相驗。
如果衛生所評估,死亡的原因可能不是病死或自然死,或是醫師到場後發現並不是病死或自然死,依據醫師法第16條:「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師回報衛生所轉報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跟法醫師處理。
萬一死亡原因不明,也就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此時就要進行司法相驗,由檢察官跟法醫師來確定死亡原因,排除他殺的情形。
司法相驗怎麼進行
在司法相驗的情況,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遺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每天,各地檢署都會有專任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值班受理相驗事宜。當檢察官收到傳真來的報告跟報驗書後,會初步檢視,決定是由自己或檢察事務官前往相驗,準備好之後就出發。
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遺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但如果就死因有爭議,或是法醫師無法透過檢查判斷,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
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一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解剖後即將屍體發還家屬領回,以便辦理殮葬。等鑑定報告書確認死因為何後,檢察官和法醫師就會開立正式的相驗屍體證明書。
如何領取死亡證明書?
(一)司法相驗
地檢署檢察官在確認死因,排除有犯罪嫌疑後,會由檢察官跟法醫師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4張交給家屬,家屬在拿到這個證明書後,就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或後事之用,如果證明書不夠的話,家屬可以將第一張影印數份,及身分證明文件到地檢署申請,地檢署會在影本上面註記,表示和正本相符。以上這些證明書的開立,都是不收費的。司法相驗、解剖以及證明書的開立,都是概不收費的。
(二)行政相驗
至於行政相驗,則是由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領取之前需要繳交行政規費,各縣市而有所不同標準。大致上來說,一定份數以內是1000元,額外加發,大概是10到50元不等。
法務部的研商會議
109年7月22日,法務部召開一個關於相驗制度的會議,名稱是「研商如何建構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制度會議」,從會議的名字可以知道,法務部希望檢討相驗過程有沒有需要改進的地方,讓程序對死者更尊重,讓家屬感到過程是有溫度,而不是冷冰冰的流程,儘可能減低過程中家屬的悲傷與難過。
會議中有幾個小結論,包括調查法醫配置的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的狀況,降低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設備問題。統一發放相驗屍體證明書的份數為原則10份,如果家屬當場表示需要增加份數,有正當理由應該當場發給,避免家屬多跑地檢署。如果之後有需要補發,也請各地檢署研究線上或電話方式申請,讓家屬在申請過程更便利。
由於民眾對相驗流程並不會很了解,將來法務部也會研議通案性的相驗作業流程及教示事項參考,提供給死者家屬並加以說明,讓家屬可以知道後續相驗的流程。當天的主席張斗輝次長也指出,建立尊重而有溫度的司法相驗,主要在相驗的流程跟方法,不用拘泥於形式。願死者安息、生者節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