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網拍擅用他人圖片恐觸著作權法?

Written by on 2020-09-24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網拍擅用他人圖片恐觸著作權法?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現在電子商務風行,許多人會在網路上出售物品,我們一般稱這些人叫做網路賣家,網路賣家可能是專職或兼職。網拍因為無法接觸到實際的商品,所以文字介紹和一張精美的照片,常常就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網拍商品的重要參考來源。而網路賣家在經營拍賣網頁的時候,有時只是為了省事,有時是因為認為自己拍照的技術沒有那麼專業,就會在網路上搜尋拍賣商品的照片,然後用在自己的拍賣網頁上,用來吸引網路消費者的目光,但這個要注意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主題QA

Q是否在網路上搜尋到的照片都可以隨意使用?

不行。
有的網路賣家則是誤認只要自己賣的是原廠生產的正品,就可以隨意利用商品原廠的照片,但是,這些觀念都是錯誤的。首先要瞭解的,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照片的著作權保護,雖然必須要有人的智慧投入,但這智慧的創作門檻很低,只要有個人的智慧判斷,基本上就可以跨過門檻而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網路上找到的商品照片,不論多簡單,一般來說都是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

另外,一般來說,是否可以在網頁上販賣商品跟是否可以在網頁上刊登商品照片,這是兩件事情,不能說賣正品就有權使用原廠的商品照片,重點還是要看是不是有經過合法授權。換句話說,不論是不是在網路上找到的照片,也不論是不是原廠網站上的照片,基本上都不可以擅自使用,否則,有可能會因此吃上違反著作權法的官司,而必須要負民事賠償甚至負擔刑事責任。

所以,網路賣家千萬不要隨意使用網路上的照片,或是以為自己賣的是原廠正品,就可以未經授權使用原廠商品照片!

Q若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則在網路上盜用者,可能會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

(一)刑事責任
(1)重製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重製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頁上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
(2)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盜用他人圖片,並放於網頁上,即為以上述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是為公開傳輸。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Q網拍誤用照片侵權怎麼辦?

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其他作法之參考:

1. 自己獲得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刻刪除,並致函道歉,顯然知錯立即改正。
2. 請檢察官協助以合理價格達成和解。
3. 如對方無法以合理價格達成和解,請檢察官本於你無犯罪故意,被通知侵害後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或較輕處分,願意到民事庭讓法官決定應賠多少金額,不要讓著作權人以刑事訴訟逼迫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
4.如果檢察官最後還是作起訴處分,到了刑事法院,還是向法官作同樣的陳訴,請法官在刑責上輕判,願意將全案到民事庭讓法官決定應賠多少金額,不要讓著作權人以刑事訴訟逼迫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

Q一張照片幾百元,只不過是一張照片而怎麼會這麼貴?

一張照片的生成,可能=專業的攝影技巧+專業的後製技術+場地、模特兒、燈光道具等等各種費用,一段文字的產生,也可能需要多年的醞釀加上一瞬間的靈感。就像我們看得到,摸得到的產品,著作權的目的是創作利益的分配,如果我們認為網路上的圖片都能隨選隨用,那又有誰願意創造更好的作品給社會大眾呢?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句口號已經行之有年,但隨著網路的發展,許多我們習以為常的事物因為容易接觸,更會讓我們忘了著作權的重要性。而著作權的公開播送、修改等權利也都被更細緻的劃分清楚。所以下次在使用圖片(尤其是商業用途時),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避免訟累,又或者是站在尊重創作者的立場,大家務必得要記得,好好檢視圖片的授權範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