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新型詐騙手法追追追!

Written by on 2020-07-17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新型詐騙手法追追追!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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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QA

Q公然在網路刊登販售毒咖啡包、毒品FM2、迷魂粉的訊息及照片,待買方付款後,實際上卻寄送真的即溶咖啡包給買家,此種行為可能涉及何種刑事責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及同條第2、3、4項之販賣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為何歹徒敢公然刊登販毒訊息而不怕被追查?

歹徒雖然刊登販毒訊息,但實際寄送之貨品,卻為一般的即溶咖啡包,所以高價匯款購毒的買家,即使吃了悶虧,收到廉價的即溶咖啡包,亦不敢貿然報案,因害怕自己亦會遭到刑事追訴處罰。而本件新型的詐騙手法之所以被揭露,係因警方釣魚辦案時才赫然發現,所以民眾不得不慎。

Q警方釣魚偵查是否為合法的辦案模式?

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之實務見解,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機會提供之誘捕行為,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因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亦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此種釣魚式偵查作為,既未逸脫正常手段,自為法所不禁。

而所謂「陷害教唆」,則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此項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因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意思或傾向之人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因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此種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自當予以禁止。

綜上所述,警方因釣魚偵查而取得之證據,係屬合法且具有證據能力,則可以作為將被告定罪之憑據。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生活法律停看聽

保護營業秘密 法務部辦座談加強產官合作溝通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檢察官未來將在保護營業秘密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營業秘密法在去年底修正通過,提高對營業秘密的保障。法務部表示將陸續到竹科、中科及南科舉行座談會,與企業分享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及實際案例,協助企業建立營業秘密保護機制,並面對面溝通,了解企業的需求。

過去檢察官在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無法要求接觸偵查資料的相關人士保密,常導致企業憂心其營業秘密可能在調查過程中遭揭露,因此影響偵辦的效率及正確性。「營業秘密法」在去年底修正通過,增訂「偵查保密令」制度,當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可對已接觸偵查資料者核發「偵查保密令」,要求不得為偵查程序以外之目的使用,也不能揭露予他人。

法務部說明各項策進作為,除了辦理相關研討會、課程與認證班外,也研修「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等,另外,法務部也將從10日開始舉辦「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制度精進座談會」,與業者面對面溝通。法務部長蔡清祥:我們陸續從竹科,然後會到中科、到南科,主要就是要對業者做面對面的溝通,除了檢察官做報告之外,更重要就是要聽取高科技公司業者的心聲,如何去保護營業秘密,萬一不幸洩密了,被挖走了以後,我們怎麼樣來提出訴訟的追訴,這個我們都會做一個雙向的溝通。

蔡清祥指出,許多中國公司目前的做法是聘請台灣的科技人才留在台灣,以個人工作室為掩護,將竊取到的資料或技術做進一步研發,再傳送到中國,報酬也是透過外國帳戶支付,這造成偵辦上的困難,但他相信執法人員有辦法破解並蒐集相關證據,其中最重要的是業者的配合,因此希望透過彼此的交流,告訴業者如何保全證據、保護營業秘密。

蔡清祥表示,上週的檢察長會議也改到中山科學研究院舉行,與擁有許多國防機密的研發專家進行座談,他認為檢察官除了有必要重視國防機密,也要懂得如何保護,並在偵辦過程中了解其背後的意義。他強調,不論是國防機密或營業秘密,都是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命脈,法務部希望結合各部會共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