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什麼是大法庭?

Written by on 2020-07-07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什麼是大法庭?

2018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在兩個終審法院:最高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增設大法庭制度,同時也要將判例、決議制度廢除,可以說是司法實務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這個大法庭制度在2019年7月4日開始運作,究竟哪邊有大法庭?大法庭是做什麼的,和大法官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需要大法庭?

今天的生活法律,讓我們來談談這個運作一週年的司法新制:大法庭。

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

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有兩個主要的任務,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就是依照現有的證據,來還原之前發生過什麼事情,不同的訴訟類型,會有不同的舉證要求。

就適用法律方面,雖然法律是立法院制定通過,但是在實際案例的法律適用上,因為法條文字的抽象,實際上遇到的個案千變萬化,法律適用的見解,有時候會因為解釋的方法不同,而有所歧異。大法庭就是為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

過去最高法院是如何統一法律見解的?

我們是採取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二元分立的制度,因此終審法院有兩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有兩種:判例跟決議。

判例

判例,依照(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決議

最高法院這幾年已經沒有再產生新的判例,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主要透過決議的方式,透過民事庭、刑事庭會議來開會決議。所謂的決議是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民刑事各庭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得由院長召集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之。」

大法庭如何組成的?

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大法庭是一種任務編組,成員由最高法院的法官11人組成,任期2年,除了院長或指定的庭長、提案的審判庭指定法官外,其他都是由最高法院法官無記名票選出來。

什麼樣的情況,案件會進入大法庭?

進入大法庭的案件有兩種可能:法律見解有歧異,或是雖然沒有歧異,但有原則上的重要性。

以最高法院刑事庭來當作例子,一共9個刑事庭,每個刑事庭的合議庭由5位法官組成。假設刑事第1庭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見解和過去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不同的時候,這個審判庭就要用書面的方式去問問其他8個審判庭,請他們在30天內回覆,這8個審判庭只要有一庭認為應該維持之前的見解,或是沒有在期間內回覆,就表示這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此時刑1庭就要以裁定寫清楚理由,向刑事大法庭提案。

但如果之前雖然存在爭議,但這次的徵詢過程中,其他庭都達成共識,決定採取刑1庭的見解,

另外一種情形是,這個法律問題可能是剛出來的,過去沒有發生過爭議,但是可以預期將來一定會有很多討論,承辦的刑1庭也可以法律問題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來向大法庭提案。

當事人,包括民事、行政事件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被告,當案件在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也可以向承辦的合議庭聲請,將法律爭議送大法庭。

案件進入大法庭之後,如何處理?

大法庭的審理方式有兩個原則:公開言詞辯論以及大法庭的裁定見解只拘束提案的個案。

公開言詞辯論+專家意見

這是大法庭制度與判例、決議制度最大的不同。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跟決議都是經過法官開會決定的,這個開會過程其實不會公開,當事人也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做成的判例卻有法律上效力,決議會有拘束最高法院各庭的實質上效力,這個效力都非常的強大。新法規定大法庭裁判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請學者專家就法律意見提供意見,大法庭法官聽過過當事人、專家的意見後,才做出統一的法律見解。

裁定只拘束提案的個案+法官可提出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的目的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不會對原本提案的案件進行裁判,而是針對提案的法律見解做出決定,當法律見解裁定之後,案件還是要由原本的提案審判庭依照大法庭的意見來做出判決,這個效力就只有個案的拘束力,雖然法律見解被統一,但將來最高法院的其他審判庭如果覺得有變動的必要,還是可以把案件提進去大法庭,讓法律見解可以隨著時代而進步變遷。

最後,這11位大法庭的法官,如果在評議的時候採取跟最後結果不一樣的意見,記在評議簿上,裁定前提出不同意見書,這個意見書會和裁定同時公布,讓大家也知道可能有哪些不同的法律見解。

過去的判例跟決議會怎麼樣呢?

這次的新法也將判例的效力做了修正。過去,有些的最高法院通過的判例,沒有判決全文可以參考,所以大家也不知道判例處理的個案是什麼,新法規定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找不到全文的,直接停止適用。有全文的,效果就跟一般最高法院判決一樣,如果將來有歧異發生,就由大法庭來處理。

至於決議,因為本來就是最高法院用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在大法庭制度上路之後,就沒有再透過開會方式來統一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