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國小兒童觸法行為?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6-23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國小兒童觸法行為,之後由教育跟社政輔導
去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做了很大幅度的修正,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刪除第85條之1規定,並且在今年的6月19日正式生效。刪除這個條文,有個很大的影響是,過去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也就是國小階段,如果觸犯刑罰法律的話,會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但刪除之後,觸法的國小生,就不再由法院處理,而是回歸到教育跟社政,這個影響很大,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改變了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
未滿14歲觸法,依法不罰
依照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或滿80歲人之行為,可以減刑。
所以,未滿14歲的兒童或少年,依照刑法規定,因為欠缺責任能力而不罰。
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國小階段的觸法由法院處理
雖然依照刑法規定,未滿14歲的觸法行為,並沒有透過刑罰處理的空間,不過之前的少事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換言之,刑事雖然不處罰,但法院依照少事法規定,會依少年保護事件的方式來處理。所謂的少年保護事件,並不是少年刑事案件,而是由少年調查官調查、搜集關於少年的資料,讓少年法官依照調查結果,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來輔導、協助少年或兒童健全發展。
所以少年保護事件雖然使用在兒童觸法的情形,但並不是要去處罰兒童,也跟刑事責任無關。
既然這樣,為什麼要修法刪除舊少事法第85條之1?
雖然法官依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來處理兒童觸法問題,並不是要去處罰觸法兒童,但年紀太小進入法院,很難不會被同儕或大人貼上標籤。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都提到「儘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也指出,兒童應排除少事法之適用,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以促進兒童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
基於上面這些原因,雖然觸法兒童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不是要處罰,但還是讓兒童有進入少年司法系統的可能,對將來的成長並不是好的過程。兒童的發展,還是透過輔導會是比較好的作法跟選擇。
因此,去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時,就把上面提到的第85條之1規定刪除。
新法上路後,觸法兒童要送法院嗎?
不用喔。
當少事法第85條之1被刪除後,年滿7歲、未滿12歲的國小階段兒童,如果觸法,比如竊盜、傷害等等,都不再由法院來處理,而是由教育跟社政系統來給予支持、輔導,幫助兒童能走回正軌。
家長還是要負民事責任
這次的修法只是將輔導、支持觸法兒童的單位,從法院移到教育跟社政,因為兒童觸法造成的損害,家長原則上還是要跟兒童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
比如我們之前在5歲小男孩撞特斯拉那集提到的,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兒童被認定有識別能力,兒童要跟法定代理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想要免責,要證明自己的監督並沒有鬆懈,或者縱加以相當監督,仍然不免發生損害。不過,即便依法可以免責,在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法院因被害人聲請,可以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讓兒童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損害賠償。
▍yo yo生活法律(聽眾問)
保全公司未標到社區管理標案 仍須按時給付警衛薪資
老田問:我在一家保全公司夜間當班,因公司沒標到109年標案,所以叫我們都寫自願辭職到108年12月30日,但是我們10個警衛人員到現在都沒領到薪水。社區有請公司結清去年12月的費用,公司卻不去結清,說是委員會沒撥錢給公司,但我們是公司聘僱的,社區沒撥錢給公司跟我們有關係嗎?請問有什麼辦法請公司付薪水給我們?
答:
您好,依照您的來信所述,保全公司才是您的僱主,因此,保全公司必須給付工資給您,與社區有無撥錢給公司無關,縱使社區尚未結清費用,公司也須給薪。建議您,如果公司拒絕給付薪資,可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或依照我國最新頒布的《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今年1月上路的《勞動事件法》,包括:勞工主張遭雇主非法解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的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 絕大多數的勞動事件都是屬於該類型,也都適用《勞動事件法》。
相較於經濟弱勢的勞工,《勞動事件法》在徵收裁判費時,如該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 4 種常見的勞資紛爭類型,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也就是只要繳納1/3的裁判費,就可以合法起訴或提起上訴。
除了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之外,讀者也可以向勞工局等機關申請調解,前者是法院調解,後者是經由《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行政調解,差別在於,在法院進行的調解,由承審法官直接參與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不過,勞動調解的過程有點類似訴訟的準備程序,如果勞工對於訴求、雙方的爭點及證據沒有概念,及所遇的勞資糾紛案情簡單、金額不大,透過勞工局協助調解也是便捷、適合的管道,若調解不成立,再進行訴訟程序。
另外提醒讀者,公司沒有標到標案而請您填寫自願離職單,也涉及是否可領取資遣費等法律問題,建議您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法律諮詢,保障勞工的權利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