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從美光告聯電案,看營業秘密保護

Written by on 2020-06-1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從美光告聯電案,看營業秘密保護

之前,台中地檢署對聯電侵害Dram大廠美光公司營業秘密案提起公訴。2020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台中地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宣判,兩位美光公司前員工和一位聯電協理構成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責任,分別被判刑4年6個月到6年6個月的刑期、併科400萬到600萬罰金,而聯電被處1億元罰金。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從這個案子來談營業秘密的保護。
被告做了什麼事情?

台灣美光公司的兩名職員何先生跟王先生陸續離職,轉往聯電任職。
這兩位員工在任職美光期間,從美光公司下載取得Dram製程相關的電磁紀錄跟紙本資料,離職轉往聯電工作後,已經沒有權限再使用這些資料,並沒有刪除,反而使用聯電配發的筆電來存放資料。

其中一位在主管的要求下,將美光公司使用的設計規則和聯電測試版比對,標上台灣美光公司使用設計規則的穩定數值,提供給聯電公司其他不知情的工程師。

什麼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是一種資訊或know how。但不是所有的公司資訊,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判決指出:聯電案涉及的營業秘密是Dram的設計規則、製程步驟、製程配方等技術資料、線路設計、生產流程規劃、封裝設計、化學成份調配、各製程步驟之機台型號、配方選擇及各項除錯調整等資料,DRAM各產品代號之詳細生產步驟及除錯改善之技術資料、各廠之製程技術及量產狀況。

這些資訊並不是涉及該DRAM製程之人所知或可輕易取得,具有實際跟潛在的財產價值,美光公司和員工簽訂保密、智慧財產合約,另有團隊成員手冊、道德準則等規範,也有物理上的保密措施,屬於刑法的工商秘密、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

怎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第13條之1規定了4種情況,會構成刑事責任,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法院可以在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這4種情況包括:
1.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此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1項各款之罪,也就是上面提到的4種情形者,刑度提高,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在聯電案中,聯電和一家中國大陸公司合作開發,Dram的研發成果會在大陸量產,也被法院認定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適用較重的刑罰規定。

員工的行為,聯電公司為什麼也被罰?

聯電是一家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人。原則上刑法的規定都是針對自然人,除非有特別明文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本文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

同條但書規定公司對犯罪發生盡力防止,可以免責:當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在聯電案中,台中地院除了認定2名美光前員工、1位聯電高階主管都非法使用營業秘密外,也認為聯電沒有盡力防止犯罪的發生,因此聯電就每個員工的行為,都被科以高額罰金,應執行的罰金達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