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詐保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0-06-15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發生車禍之刑事責任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貪警詐保/瀕近植物人還能抓小偷 警界影帝騙倒七大保險公司
退休員警羅遠文近年以訴訟為樂,多次在法院中被目睹他健步如飛,把枴杖當成飾品。

前台北市中正二警分局警員羅遠文,2011年聲稱自己因嚴重車禍而退職,並得到7間保險公司共1140萬元保險金,但本刊調查,羅遠文申請瀕近植物人的「1等殘廢」,實則行動自如;羅遠文妹妹也指控,「哥哥沒有發生車禍」、「從頭到尾都在騙人」,7家保險公司已聯合對羅男提告詐欺。

6月4日下午,本刊抵達「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中心人員阿傑(化名)對羅遠文詐保行徑極為憤怒,拿出多段影片證明羅男行動自如,指他去年9月出庭時,還把柺杖當成裝飾品,大搖大擺在法院閒晃,走路轉身都與正常人無異,指控羅男多年來裝殘斂財,將7間保險公司騙得團團轉。

「9年前一等殘,現在卻『健步如飛』,根本是醫學奇蹟。」阿傑諷刺地說,羅男自稱2012年2月出了嚴重車禍,導致脊髓損傷、右側偏癱和左下肢癱瘓,不僅拿出無懈可擊的診斷證明,還在訪查員面前裝出不良於行的可憐模樣,車禍後順利取得最嚴重、瀕近植物人的「1等殘」理賠,金額高達1140萬元。

「根本沒有這場車禍,他都是在裝的。」本刊循線找上羅男的妹妹小可(化名),她與羅男同住多年,對其生活十分了解,她坦言這場意外從未發生,其他親人一度還被蒙在鼓裡,直到「車禍」隔年出遊時,家人看到「重殘」的哥哥竟幫忙抓小偷,還能騎機車載父親就醫,這才發現驚人真相。

而保險公司得知實情後開始蒐集證據,並於前年聯合提出詐欺控訴,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在開庭時,出示和平醫院所做的神經傳導檢驗報告,內容載明羅男在「車禍」4個月後用肌電圖檢驗無神經異常,該院高姓復健師也出庭作證,表示核磁共振、電腦檢查發現羅男脊髓損傷,但對四肢造成的影響不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偽裝」。

但基隆地檢署認為肌電圖報告無證據力而不採信,並從羅男看護、伊甸基金會居家服務紀錄,以及路人辱罵羅男是「死跛腳」等語,認為羅男確實不良於行或持用助行器,無法判定他有詐欺意圖,今年4月底給予不起訴處分,各受害保險公司難以接受,將於近日提出再議。

本刊致電羅遠文,他則否認詐保控訴,表示在車禍當下有報案,也有到板橋警分局交通分隊做筆錄,但遭員警吃案,自己也曾做過2次失敗的手術,而他原本的年薪高達94萬元,絕對不會因為要錢而把自己弄殘。

至於在短時間內恢復神速,羅遠文回應,自己原本是重度殘障,接受不斷治療而好轉,目前是中度障礙,但仍有許多併發症,時常暈眩昏倒,更會不定時的突然失明,身體狀況如此不堪還要被冤枉,將會向保險公司提出告訴,他強調自己追求的是「人格清白」而非錢財。

新聞參考:

109.6.9-CTWANT-貪警詐保1/瀕近植物人還能抓小偷 警界影帝騙倒7大保險公司

主題QA

Q詐騙保險公司有罪嗎?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Q如果是集團一起詐保的話,罪會更重嗎?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Q發現有詐保的事情,可以向誰檢舉?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以前稱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檢舉電話:02-239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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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領用3倍券 法務部規劃多方案

振興經濟三倍券,全台灣人都可以領取,所以這其中也包括,正在監所服刑的6萬多名受刑人,不過受刑人因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如何領取或者使用,就成了要研擬的配套措施,法務部目前規劃了好幾種方案,也會和經濟部聯繫討論,考慮可能把監所的「消費合作社」納入使用店家。

三倍券全台灣的人都能領,包括全台灣監所裡面,還在服刑中的受刑人,也都有領取的資格,但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除了要思考如何領取,而領了之後又要怎麼使用,就成了需要研擬商討的配套措施,法務部長蔡清祥:「因為他的刑期,如果超過了這個可以使用的期間,那一定要在裡面使用嘛,那這個使用就可以用我剛剛講的,是用機關來代領的方式,還是說交由家屬來領取的方式。」

法務部表示,關於領取方式,目前擬定了三套方案,像是受刑人自行申購,或者委請機關統一申購,也考慮把權利轉讓給親屬,這些都是可能的方法,主要以受刑人的意願為主,不過領了之後,到底要如何使用呢,執行層面上的障礙,礙於受刑人還在服刑期間,不可能拿著三倍券外出,法務部表示,會再跟經濟部討論,希望能制定例外許可的規定,不排除有可能,會把監所的「消費合作社」,納入使用店家,但還有一個方式,就是授權給親屬領取使用,不過這中間都還需要再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