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5「節目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Written by CSBC Engineer on 2014-07-27
壹、時 間:103年07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
貳、地 點:正聲曉華廳(7樓)
參、主 席:吳副總經理 芳如
肆、出席人員:
外部委員 銘傳大學 莊克仁教授
外部委員 台藝藝術大學 賴祥蔚教授
外部委員 世新大學 洪瓊娟副教授
外部委員 台藝大 陳宏津老師
內部委員 節目部 張翰揚經理
內部委員 營業部 方翔經理
伍、列席人員:
節目部 林宗慶副理
節目部 鄒瑩瑩導播
工程部 張少強經理
陸、紀 錄:林宗慶
柒、討論議題:
一、自律委員會運作模式
二、如何避免節目廣告化
本公司為符合主管機關NCC要求,成立「節目自律委員會」,透過委員會的運作,降低違規案件,提升節目品質。正聲所屬頻道以調幅居多,調幅台多以商業置入、主持人口播廣告為主要製播型態,容易因節目內容與廣告無明顯區隔,觸犯廣電法相關規定,致遭罰款。此次以正聲台東台「花花世界」違規案件為例,期望各委員提供寶貴意見,作為本公司策進未來之重要參考。
玖、會議重點摘要:
一、自律委員會運作模式:
對於節目自律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應先確立,提供兩種方式供參考,其一,針對聽眾對電台的評價、陳情或投訴等案件,由相關部門提報處理方式,由委員提出專業建議供參;其二,對於因節目廣告化遭主管機關懲處之案件,由相關部門提出改進做法,再由委員提供專業意見。(洪瓊娟)
二、違規節目之處理
對於違規節目,本公司會針對該集節目進行審聽,要求主持人改進;若仍有違規情形,與節目經手人協商改善辦法,或當發生節目廣告化時由值班人員以墊樂處理;倘若主持人屢勸不聽,則由節目部與營業部開會研商改善措施或停播節目與否。(吳副總)
三、節目與廣告之區隔
(一)為避免節目內容與廣告無明顯區隔,可設計明顯識別聲音或語言,例如鈴聲、音效或工商服務、進廣告等字眼。(莊克仁)
(二)很多主持人不喜歡使用進廣告或工商服務字眼來作為節目與廣告區分,但可在廣告之前播一段代表性音樂,或錄製一個小片頭,做為區隔,例如:節目好聽,廣告也要聽喔!(陳宏津)
(三)主持人接受聽眾call in電話時,若聽眾提及購買產品及產品效果時,主持人不主動制止,甚至還趁此機會做產品行銷,將會被主管單位視為廣告,因此,主持人遇類似情形,應該適時而委婉制止,以免造成節目廣告化。(賴祥蔚)
(四)曾處理一個違規案件,節目和廣告其實是有分際的,只是主持人無以進廣告或工商服務字眼宣稱以下內容為廣告,而是播放長達3分多鐘的歌曲隔開,但主管機關並不認同這種做法,且以聽眾無法辨識節目或廣告內容,維持原裁罰決議。(張翰揚)
(五)曾經有主管機關的裁處書指出,以音樂或歌曲無法作為節目與廣告之區隔,因為音樂或歌曲是節目的一部份,聽眾是無法辯識的。(方翔)
四、商業置入技巧
(一)對於商業置入方式,以藥品或健康食品為例,可於前一日節目内先鋪陳相關健康資訊,次日於節目中口播商品行銷販售,避免涉及節目廣告化。另如為點狀節目,可於播出一檔30秒商品廣告後,再進行口播廣告,讓節目內容與廣告明顯區隔。(陳宏津)
(二)主持人或許覺得前一日先鋪陳產品相關健康資訊,次日再進行產品行銷之方式,廣告效益會不佳,但聽眾對節目是有黏著性的,會持續收聽節目;另根據日本對廣告收聽效益的研究顯示,聽眾對一個廣告要產生印象大概平均要收聽(看)6至8次。因此,先以前導式的資訊鋪陳,創造需求後,進而促進聽眾購買產品,雖非立竿見影,但是有效果的,這也是一個避免節目廣告化的策略。(洪瓊娟)
(三)製作置入性行銷的示範節目,供主持人參考學習;或舉辦如何從事商業置入行銷之教育訓練,避免違規,並達到商品行銷之效果。另建議公會委託民調公司進行廣播節目廣告化對一般閱聽大眾是否有負面影響?提供主管機關參考或廣電法修改之參考。(莊克仁)
五、廣告審核與用字標準不一
(一)有關化妝品、健康食品及藥品等廣告主,送衛生機關審核的廣告稿,經常被刪得支離破碎,讓業者很難按核准後的廣告稿口播。(吳副總)
(二)衛生機關公告的廣告用語的使用標準有些模糊不清,造成業者容易混淆,希望主管機關對於廣告的用字遣詞的規定能更寬鬆,讓業者得以遵循。(方翔)
六、避免違反公序良俗及兒童青少年福利法
(一)電台應避免違反公序良俗及兒童青少年福利法,提醒主持仁引用報紙新聞事件內容時要特別注意,例如強暴、性侵犯或色情等,雖普遍被認定為屬言論自由或照報紙唸應無所謂,以避免觸法。別誤以為照報紙唸就沒關係,廣播人石川曾於節目中引用蘋果日報對於某有關理容院之新聞報導,違反兒童青少年福利法,主播及聯播台總共被罰300餘萬元。(陳宏津)
(二)違反公序良俗例子雖不多,但曾經有個彈簧床的廣告案例,廣告中以一位女生躺上床後很舒服而發出呻吟聲,被以違反公序良俗罰款,此過度演繹情形應該避免。(賴祥蔚)
玖、會議結論與建議:
一、 自律委員會開會模式,爾後由業管單位於會中先提出案例說明及處理解決方式,再請自律委員提供專業意見。
二、為減少節目廣告化情形發生,將自律委員對節目製播所提建議及商業置入之手法,提供主持人參考。另製播優質商業置入範例,讓主持人觀摩學習。
三、提醒主持人引用報紙新聞務必謹慎小心,以免違反兒童青少年福利法。
四、建議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公正客觀之民意調查機構或學者專家,進行節目廣告化對聽眾的影響,以為主管機關執法或廣播電視法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