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4.22「節目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Written by CSBC Engineer on 2016-04-23
壹、時 間:105年04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
貳、地 點:正聲曉華廳(7樓)
參、主 席:宋協理 流芳
肆、出席人員:
外部委員 銘傳大學 莊克仁教授
外部委員 台藝藝術大學 賴祥蔚教授
外部委員 世新大學 洪瓊娟副教授
外部委員 台灣藝術大學 陳宏津老師
內部委員 節目部 林宗慶經理
內部委員 營業部 方翔經理
內部委員 正聲電台 吳芳如顧問
伍、列席人員:
新節部 李育昌副理
陸、紀 錄: 李育昌
柒、討論議題:
一、廣播節目在報導社會新聞事件內容時,應如何避免觸法?
二、節目主持人應如何在自律的原則下,製播優質節目並能創造商機?
三、如何避免部分主持人習慣以較通俗的語言及表達方式行銷商品,造成管理單位的誤解,產生廣告誇大的疑慮?
歡迎各位委員在百忙中參與本次會議,藉由討論讓我們的新聞與節目能愈做愈好,愈有品質,符合現代化社會的需要,請委員提出良策。
玖、會議重點摘要:
一、廣播節目在報導社會新聞事件內容時,應如何避免觸法?
(一)相較於其他媒體,廣播在社會新聞事件報導上,內容較純淨。如何避免廣播在報導上有觸法情形?首先主持人不宜直接引用報紙內容,以免人云亦云,涉及毀謗罪、違反兒少法、性別平等、婦女人身言詞侮辱等情形。另外,為服務聽眾,基本事實可報導,未經証實的部分,就要避免加以報導。(莊克仁)
(二)主持人必須避免有「報紙登的為何不能講」的觀念,並隨時假設「節目內容有大人與小孩一起在聽」的警覺,對社會新聞事件細節勿加以描述。另兩性平權的關係,主持人在節目中之用語也應注意,不應歧視女性。NCC曾在103年10月31日發布「廣播電視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內容指導原則」,主持人如有觸法一定被罰,可提供其參閱。(陳宏津)
(三)媒體依照政府單位發布之文書、新聞稿撰寫報導,也可能觸犯兒少法與兩性平權法規定,主持人需注意取捨,並非引述其他報導就會沒事。(賴祥蔚)
(四)在兒少法及兩性平權法通過後,主持人也應與時俱進,不應再用傳統思維以想像引伸方式強化報導社會案件。電台方面也應就法規部分對主持人進行宣導。(洪瓊娟)
(五)編輯在參考網路新聞時,應就其新聞來源進行查證或研判。外製節目主持人在報導新聞事件時不該予以延伸,避免引發問題,並應注意勿提及受訪當事人隱痛部分。(吳芳如)
(六)報導較負面的新聞時,向受訪者預先告知會播出等手續一定要完備,訪問人也要保護自己與電台,為了收聽率與服務聽眾,還是要盡量周全。(洪瓊娟)
﹙七﹚對外製節目主持人,本公司會有更多的輔導,提供具體作法,讓他們避免觸法。內部同仁部分,將透過教育訓練,加強對兒少法、性別平等法的認識(林宗慶)
﹙八﹚提到自律,主持人要如何用同理心檢視自己的工作很重要,廣播是個陪伴的媒體,隨著網路的發達、APP的盛行,聽眾隨時都可收聽節目,當在製播敏感性議題時,需有更多的道德良知與同理心。(方翔)
二、節目主持人應如何在自律的原則下,製播優質節目並能創造商機?
(一)製播優質節目應根據節目宗旨、訴求聽眾對象、節目類型來策劃,並掌握廣播媒體的特性-聲音、音樂、資訊,以創意手法,營造令人愉快的節目,與聽眾建立長期信任度,自然而然接受節目與商品資訊。(莊克仁)
(二)要做好優質節目常讓主持人擔心廣告效果受影 響,其實可先播已錄製好之優美廣告帶,再由主持人以口述方式加強說明。廣告不在多,只要取得聽眾的信賴感,有商品需求時就會購,故優質節目還是可達到廣告效果。(陳宏津)
﹙三﹚電台在外製節目的選擇上應找屬性定位相近之客戶,節目才有收聽率,例如新的財經商品與國外最新財經趨勢,應能引起調頻台聽眾興趣。另外,爾後可多與國外趨勢結合,介紹較新奇的觀念或商品,應可獲得聽眾共鳴,並有行銷效果。(賴祥蔚)
﹙四﹚面對現今的環境變化與各分台屬性,正聲的體質必須以漸進方式調整,可慎選三家至五家合作廠商,提供優質產品,建立友好的伙伴關係,共同行銷商品。廣播廣告費用比電視便宜,廣告需求永遠在,需慎選商品與主持人,細水長流的經營。(洪瓊娟)
(五)目前外製節目商品偏重醫藥或健康食品,自然節目內容就會介紹周邊的健康資訊等問題,是否在企劃主體上能多元化,勿只侷限健康議題。少數外製節目也很優質,但卻以置入方式製播廣告,就容易被處罰,還必須再鼓勵其改進,以免被罰。(吳芳如)
﹙六﹚商業化內容不代表節目就不優質。在觀念上,電台也必須要求客戶,給其觀念上的重建,使其在節目單元規劃上能更優質。在內容豐富後,客戶會要求講廣告時,要有聳動性話題,電話才會接的多,對業者的這種迷思,還需藉由不斷溝通解決﹙方翔﹚。
﹙七﹚外製單位常會將廣告產品與健康資訊做密切聯結,很容易會造成節目廣告化情形,且一直不斷置入,除非換時段經營,否則並不會創造多大的效益。﹙林宗慶﹚
三、如何避免部分主持人習慣以較通俗的語言及表達方式行銷商品,造成管理單位的誤解,產生廣告誇大的疑慮?
(一)有關語言的差異性問題,如關節與骨輪就有語言的差別,常令監聽人員搞不清楚,有時相同的表達方式在電視可以廣播卻不行,標準又不一致,應向管理單位爭取將廣播法與電視法分開。(莊克仁)
(二)語言誤差的問題,像「消渴症」和「糖尿病」,主持人如在申請時按口語化申請,因醫學上無此說法就被劃掉,廣播公會應繼續和衛生單位溝通。(陳宏津)
(三)衛福部對某些用語是很堅持的,主持人因為不瞭解衛福部的底線,在口語化產品時,就很容易觸法,應加強對執法標準的瞭解與溝通。(賴祥蔚)
(四﹚目前管理單位的底線是節目需與廣告明顯分開及不能出現保證療效,業者應該用其他的表達方式以避免違規,此問題純粹是溝通的問題,這其中有很多空間,公會應努力與管理單位協調。(洪瓊娟)
四、聽友意見與看法,請委員提供建言。
﹙一﹚有關聽友建議對優質節目提供重播服務,可由貴公司依聽友意見建置重播區,以服務聽友。﹙賴祥蔚﹚
﹙二﹚聽眾調查部分,可多藉由辦活動或結合台內所有節目一起辦理有獎徵答,以贈送獎品等誘因吸引聽友表達意見,擴大收聽調查效果。﹙莊克仁﹚
拾、會議結論與建議:
一、廣播內容應避免直接轉述紙媒,在報導時,對未經證實的內容應特別留意,只就事實部分予以報導。
二、主持人應時時注意,在觀念上,更切合民眾的需要及瞭解相關法規的規定;在語言的表達上,特別注意內容是否涉及違規。
三、廣播節目經適切的規劃,在廣告時間範圍裡,可適度介紹好商品,對聽眾而言,不但可聽到好節目,也可聽到優質的商品資訊服務。
四、民營電台如能用心發掘適合電台調性之新穎產品,並找到具伙伴關係的合作廠商,共同以聽眾信賴的方式行銷商品,將能對電台經營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