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繼承的法律問題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5-2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繼承的法律問題
人生的旅程結束後,留下的財產該怎麼處理,涉及到財產的繼承。這是每個人這輩子,無可避免一定會碰到法律問題。之前我們談過遺囑,今天的生活法律,繼續跟大家談談關於繼承的幾個法律問題,包括誰是繼承人、繼承比例怎麼算、沒人繼承怎麼辦、會不會不能繼承、會繼承到債務嗎、能不能拿死亡親屬的存摺提款、遺產怎麼分?
誰是繼承人?
我們常聽到法定繼承人,那誰是法定繼承人,而可以繼承遺產?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配偶是當然的繼承權人。除了配偶以外,就依照剛剛提到的順序,來認定整體的繼承人有誰。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指自己的孩子或孫子。
舉例來說,王先生的家庭組成有太太、兩個小孩,雖然他也有父母高堂在,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位高於父母,如果王先生不幸過世,繼承人就是太太跟兩個小孩。如果王先生沒有小孩,繼承人則是太太跟第二順位的父母。
繼承的比例怎麼算?
上週我們講到遺囑,被繼承人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來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法律其實已經規定好繼承人的繼承比例,舉例來說:
如果是小孩跟配偶一起繼承的話,配偶和小孩按人數均分。
如果是父母或兄弟姊妹和配偶一起繼承,配偶分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則是其他繼承人均分。
如果是祖父母和配偶一起繼承,配偶分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如果民法規定的四個順位繼承人都沒有,而有配偶的話,就由配偶分到全部遺產。
如果都沒有人出面繼承,該怎麼辦?
這時候會啟動找繼承人的程序,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明;或者由利害關係人、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然後由法院公示催告六個月以上的期限。當法院公告期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附帶一提,親屬會議由親屬五人組成,順位依序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其中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四、會不會不能繼承?
繼承權並不是絕對的,有幾種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包括,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其中,第2、3、4項情形,是可以經繼承人的原諒,來回復繼承權。
我會不會繼承到債務?
繼承是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不只是權利,也包含義務。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除了財產外,也可能繼承到債務。如果父母留下的債務多於遺產,而子女沒有拋棄繼承的話,過去是有可能因此繼承龐大債務,也產生檢討的聲浪。
民法陸續在96及98年修正。並且在98年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在98年5月22日施行後發生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是,繼承人仍有義務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使依法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比例在遺產額度內公平受償。如果繼承人沒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就有可能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甚至必須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可以先直接拿死者的存摺領錢嗎?
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其實繼承已經開始,死者的財產如果有遺囑,會依照遺囑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是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果要領取的話,須要由全體人填具申請書,或全體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程序來處理銀行裡的錢。
有些繼承人,可能會便宜行事,拿了死者的印鑑前往銀行,先從死者的帳戶提款出來辦理後事,這樣的作法除了可能造成繼承人間的紛爭外,也讓銀行行員誤信死者還活著,而同意領款,同時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以及詐欺取財的刑事責任。
遺產怎麼分?
雖然有前面提到的應繼分,每位法定繼承人的分配財產比例都已經決定好,但所有遺產還是處於一種稱為公同共有的情況,也就是每個人對遺產都有潛在的權利,但並沒有分開。這個時候,就需要繼承人坐下來好好談一下,怎麼分配遺產。比如說媽媽過世留下現金1000萬和價值500萬的房子,房子由爸爸取得,現金由哥哥和妹妹均分。
但有時候繼承人並沒有辦法達成協議,這個時候就需要由繼承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這種訴訟和分割共有物有點像。我們下次再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