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訊】公共工程檢驗勿徇私放水,牢獄之災找上門
Written by 正聲嘉義台 on 2020-05-27
公共工程品質攸關民眾生活,如果在驗收檢驗時放水不僅可能影響工程品質有導致公安意外之虞,更會有相關的法律刑責。嘉義台「窗外有情天-法律廣播劇場」節目特別邀請嘉義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李明利組長及嘉義大學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學系周良勳副教授,從這兩年所發生的公共工程檢驗實驗室弊案可能引發的道路品質破口,探討相關人員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同時省思專業道德與利益衝突下如何堅守做出正確選擇。
周良勳副教授指出,政府機關每年編列預算整修或開闢道路,但卻常見道路重鋪回填不確實,從時間軸線來看,施工單位應會同監造單位到現場採樣,並於採樣之試體上共同簽名後送往合格實驗室試驗,合格的試驗結果則是後續驗收及撥款的依據。因此,實驗室扮演了道路品質把關之關鍵角色。
嘉義地檢署李明利組長則以107、108年發生的實驗室弊案為例指出,施工單位、監造單位及試驗室等專業單位人員,如果在相關送驗記錄上做不實的記載,就可能涉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若拿業務登載不實的文書、報告向工程主辦機關證明品質合格而請領工程款,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另外,工程主辦單位的公務員如果明知試驗報告有數據造假或試體遭調包等情形,仍然在查驗紀錄或驗收紀錄等相關文件記載「合格」、「准予驗收」等不實內容,並據以撥付工程款給廠商,就可能涉犯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的對於主管職務圖利罪。
而為杜絕此類弊案發生,李明利組長指出,除了靠執法機關的查案揭弊、刑罰嚇阻外,最重要的,還是要從最根本的品德教育及專業倫理做起。因此嘉義地檢署也與嘉義大學合作,推動一系列提升工程倫理教育訓練。除了共同設計相關課程,也透過實地參觀體驗檢察機關運作情形以及工程貪瀆不法案件偵查實務經驗交流,培育建立未來工程領域專業人才正確的法律觀念,在面臨專業與道德衝突時,都能夠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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