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噁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女子 

Written by on 2020-05-06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噁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女子 掏下體:深入勾出壞東西

女子小涵(化名)前年1月間,因遭逢官司,於是前往南投拜訪開設宮廟,替人消災解厄、化解冤親債主的施姓男子,未料,施男卻以「冤親債主比較重」、「將不好的氣排掉」為由,將她騙進房間按摩,以手指性侵得逞,接著還掏出下體企圖「深入把壞東西拉掉」;南投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3年6月徒刑;施男不服判決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事證明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施男在南投開設宮廟擺設神明,供自己與其他人介紹來的人拜拜、問事、化解冤親債主。而小涵則是透過男友的胞姊,得知施男友開設宮廟供人問事,以消災解厄,由於小涵當時適逢官司,於是與男友、男友胞姊以及胞姊的婆婆,前年1月19日下午前往南投,向施男問事。

施男竟誆稱小涵的冤親債主比較重,要幫她將不好的氣排掉為由,將她帶進房間內,假意詢問小涵是否願意讓他按摩,獲小涵同意後,竟跨坐在她身上,搓揉腹部、胸部等處,儘管小涵覺得有異,但僅認為是排除晦氣的方式,因此任由施男按揉胸部。

豈料,施男接著竟將小涵褲子脫去,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後小涵見施男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時,焦急詢問男友胞姊等人,卻見男友胞姊正在哭泣,接著表示「施男說你的冤親債主太重,需要更深入的幫她」,小涵詢問「更深入是什麼意思?」胞姊則解釋「施男的意思是,要用他的生殖器,在妳的陰道口把壞東西拉掉」等語。

施男挨告否認犯行並辯稱,當天是小涵不舒服,親友跟他借房間按摩,自己只有進去聊天;後來雖有接手幫忙按摩,但僅按摩手到腋下的部分,不清楚是誰將小涵的衣物拉至脖子處,也並沒有脫她褲子;最後更稱自己可能在按摩小涵大腿時,碰到對方內褲等語。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小涵前後供詞一致,並無明顯矛盾,若非親身經歷,焉能證述互核一致;並認為施男向小涵佯稱冤親債主重,得以排氣改運等相惑之詞,壓抑她理性思考空間,性侵對方得逞,對她性自主權及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3年6月徒刑。

施男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但高分院法官認為,施男犯行事證明確,一審法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的情事,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參考:
噁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女子 掏下體:深入勾出壞東西

主題QA

Q用手指摳他人下體,有刑責嗎?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Q如果只是搓揉他人胸部的話,會犯罪嗎?

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強制性交罪所謂的「性交」內涵為何?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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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怨政府聽到了? 法務部衛福部將籌設「司法精神病院」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凶嫌一審無罪,引起各界譁然,也希望政府能補破網,包括強化社會安全網。法務部長蔡清祥今表示,已和衛福部長陳時中取得共識,由衛福部負責醫療專業,法務部則協助安全維護,希望「司法精神病院」能早日籌設完畢,解決外界的憂心。

蔡清祥表示,修法部分,檢察司檢察官前幾天連假都加班,研究精神障礙犯嫌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的監護處分(強制就醫)5年以下,確實應修正,不應該限制5年以下,修法傾向如果5年屆滿,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延長到沒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危險之虞為止,因此就不會有顧慮時間到了,可以自由趴趴走的情形,將會儘快提出修法。

蔡清祥表示,他在上週末和衛福部長陳時中接觸,雙方取得高度共識,要共同克服問題,希望眾所期待的「司法精神病院」能夠早日籌設完畢,未來以衛福部負責醫療,法務部負責安全維護;至於安全維護方式,考量可以現有的人力來支援或是未來幫忙訓練合適人員,甚至是保全方式來協助等,因為這些人畢竟不是在監所的收容人,但仍有一些危險性,必須做好維安工作,因此人力如何支援維安會進一步討論。

蔡清祥指出,截至4月底,收容受刑人中,有精神疾病症狀的共2633位,其中需要住院有106位,男生有86名收置在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女生20名在桃園女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