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4/27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4-29
▍直播預告
節目時間
4/27(一)13:00-13:30(直播)
主題
-銅聲若響.愛與重生 銅雕藝術公益行銷義賣會
-走路看手機小心會GG!
-單純傷害?聚眾鬥毆?
受訪者
#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霍建元警務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鄭鈞元偵查佐
▍直播內容
主旨
走路看手機小心會GG!
大綱
-主題討論-I
走路看手機小心會GG!強制性交未遂案例分享
【強制性交未遂案例分享─走路別再低頭滑手機了!】
某一個微風徐徐的夏夜晚上,凌晨一點多但仍燈火通明的台北街頭,有一個穿著短裙、細肩帶的妙齡女子,獨自走在路上準備回家,從熱鬧夜市口到她家的距離不到500公尺,但一路上她總是低著頭,邊走邊划手機,完全沉浸在手機的世界裡,從未注意身旁的情況,等她走到快進家門前的一樓較為昏暗的地方時,才驚覺身後有一名男子跟著她,當她回頭要看這名男子時,該男子突然大力把她撲到,她雖然已經抵達住家樓下,卻因被該男子撲倒而進不了自家的電梯,男子隨即大力拉扯她的衣服,試圖要脫她的衣、褲,就在她的褲子要被脫下來之際,隔壁一名女子因為聽到吵鬧聲而探頭出來看,並大聲問:你在幹什麼?這名男子才趕緊逃離現場。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題討論-II
單純傷害?聚眾鬥毆?
【案例分享─單純傷害?聚眾鬥毆?】
A男子因與B男有債務糾紛,某日B男夥同友人共計5人,將A男限制其自由於錢櫃KTV包廂內,並歐打A男成傷,嗣後B男等人被警方以聚眾鬥毆、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偵辦。
刑法第150條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主題討論-III
男按摩師幫女客人做情慾按摩服務
【案例分享─男按摩師幫女客人做情慾按摩服務】
某社區大樓內,一名男按摩師經營半、全套性服務按摩工作室,在網路上刊登一般按摩訊息,吸引女性客人上門後,再技術性詢問女客人是否要進一步進行情慾按摩…,遭查獲男按摩師及女客人,分別以6000元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
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