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家庭暴力與監獄防疫部署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4-06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家庭暴力犯罪
特別來賓:台灣地檢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主題QA
Q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所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是潛在的社會問題,往往不為外人所知,一般而言,有以拳打腳踢等暴力方式造成對方身體上的侵害,也有以侮辱、謾罵、惡言相向等言詞攻擊造成精神上的侵害,以及性侵害、性騷擾等跟「性」有關的侵害。
Q「家庭暴力」的型態?
1.對家人拳打腳踢。家庭暴力的類型之中,以拳打腳踢或是使用器械攻擊等暴力方式最為常見,此屬「身體上的侵害」,將直接造成家人身體上的傷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傷害罪等刑責,而受害者亦可採取相關法律保護措施。
2.將家人軟禁在家、惡言相向。除了以直接暴力方式造成「身體上的侵害」之外,以謾罵、冷嘲熱諷、羞辱、恐嚇、限制行動自由及強迫非出自意願的行動等言詞上、態度上的攻擊也是常發生的家庭暴力型態,雖未直接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會造成受害者恐懼不安,而形成「精神上的侵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到刑法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恐嚇及侮辱等罪。
3.對家人亂倫或毛手毛腳。家庭內有關「性」的侵害,往往是家庭中秘密的秘密,也是最不容易被揭發,影響最深遠的犯罪行為之一,有可能是加害者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行為,或是撫摸及不當碰觸家人身體及性器官的動作,以及言語上的騷擾。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或者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之情形,受害者亦有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Q遭家人拳打腳踢,加害者有何法律責任?
家庭成員間以暴力方式或利用器械毆打、攻擊家人,造成其身體的傷害或是影響健康,則屬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的「普通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傷害導致情形,有傷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則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內對其他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或以器械攻擊,造成其身體嚴重傷害,對其健康有無法復原之虞,情節嚴重者,屬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之「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條第3項處罰未遂犯。因「重傷罪」行為導致死亡時,則依刑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未滿十八歲之其他家庭成員,施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除導致其受傷之外,進一步還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對健康造成影響,則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發育罪」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內發生暴力事件,常有家人出面勸架卻受波及,如果施暴者動粗的對象是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造成傷害或重傷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動粗雖未造成傷害或重傷,但仍應處罰該違反家庭倫理之行為,依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論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Q遭家人拳打腳踢,受害者有何保護措施?
1.「民事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情形,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何時,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相對人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則屬同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命相對人遷出受害者住居所或遠離受害者的保護令,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2.成為訴請離婚之理由:
夫妻之一方,遭受另一方以暴力或器械攻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3.未成年子女之保護:
家庭暴力受害者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不利於該子女,而不把該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給加害者。
家庭內兒童及少年遭受毆打、不當管教等身體上的虐待,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還可以進行緊急安置;且依同條第5項規定,為該兒童及少年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
4.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當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遭受家人拳打腳踢、器械攻擊,導致生命、身體受到侵害,此時未死亡或受重傷之受害者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的準用規定,成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的對象,而受有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醫療、安置、訴訟及安全保護等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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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監獄暴動 蔡清祥:引以為鑑 監所防疫提前部署
法務部長蔡清祥要求各矯正機關落實武漢肺炎防疫措施,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
包括監所等矯正機關是受刑人聚集的場所,為避免俗稱武漢肺炎的COVID-19疫情入侵,法務部長蔡清祥要求各矯正機關要詳實調查新收收容人,若有旅遊史或接觸史,一律要隔離14天。蔡清祥並提到有外國監獄出現暴動,法務部引以為戒,已提早部署。
為避免人群密集的監所等矯正機關出現群聚感染,法務部長蔡清祥25日受訪時表示,法務部已訂定應變措施,對於新收的人犯,都要先調查其旅遊史及接觸史,要採取比一般更嚴格的過濾處理。
另外,包括義大利、哥倫比亞及巴西監獄都因疫情影響而出現暴動,造成死傷,蔡清祥表示會引以為鑑,提早部署。蔡清祥:如果有旅遊史跟接觸史的話,我們都一律要14天的隔離,所以我們都做得很徹底,請大家放心。 我們也看到外國的監獄因為處理不當產生了一些暴動,我們是引以為鑑,所以我們都提早部署。
蔡清祥日前在與各矯正機關首長進行視訊會議時,要求落實各項防疫作為,除了詳查新收收容人的接觸史及旅遊史外,也要注意機關內收容人的健康情況、密切控管進出機關的職員健康情況,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另外要加強接見室的保護措施,對會客者量測體溫及詢問接觸史。他也請機關首長謹慎考量同仁是否有出國的必要,以減少被感染的機會。
新冠肺炎防監所群聚感染 法務部:人犯發監暫緩若入監隔離14天
因應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嚴峻,法務部今天通函各檢察署,暫停各項辦案期限管考,且為避免監所群聚感染風險,檢察官執行發監時審酌個案暫緩,偵辦聲押被告時,審酌以限制住居等替代。矯正署官員表示,即日起新收人犯均隔離於專區14天,若有呼吸道症狀,立即送外醫篩檢。
法務部官員指出,為因應疫情嚴峻,考量維護檢察機關人員與開庭、洽公民眾健康,降低染疫風險,從明天起至5月31日止,暫停實施「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的各項辦案期限管考。
法務部官員表示,為避免監所發生群聚感染並考量監所收容人數壓力,對於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案件,檢察官須審酌個案情況、執行案件的罪名、刑度等情形,視疫情趨緩狀況,決定是否暫緩執行。
官員說,以通緝到案者為例,檢察官應以遠距訊問方式辦理撤緝歸案,如果通緝到案者若為新冠肺炎確診者,檢察官應停止執行;若為已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時,檢察官在遠距訊問完畢後,審酌個案情形協請緝獲機關,將他送至隔離或檢疫處所,等到隔離期滿後,視疫情趨緩狀況,再為執行。
官員進一步指出,檢察官對偵查中的被告,基於防疫優先原則,於訊問被告後,進行強制處分時,應審酌是否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聲請羈押,以減少(疑似)染病被告進入看守所,造成群聚感染的風險。此外,針對監所報請假釋的案件,檢察官須從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