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非法吸金的投資詐騙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3-25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李安倫檢察事務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何謂非法吸金詐騙?犯什麼罪?怎處罰?
本犯罪類型是二種罪名的組成。
1、詐欺: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違法吸金:銀行法第29-1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3、 處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案例分享
有天小玉回家,媽媽跟小玉說,隔壁家的阿姨前幾天跟她聊天說阿姨的小孩阿明在什麼投資公司上班,自己也有做一些投資,結果賺了很多錢,也買了新車、新房子。問小玉要不要也去了解或投資。
後來媽媽就約了阿明來家裡問問看他到底是做什麼投資可以賺那麼多錢。當天小明來後,就說他公司是從事投資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等到將來公司上市櫃後,股會就可以翻轉好幾倍,所以若要投資未上市公股票賺錢,就可以透過小明的公司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小明的公司也保證投資人在某一段時間後(譬如六個月後),給投資人10%獲利,並高價買回投資人當時所購買的股票。
而且阿明的公司除了給投資人一定的投資報酬,還提供投資人一個賺錢的方式,也就是再介紹其他人來投資,只要找進來人的投資多少,就可以分得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為佣金。同時阿明也帶小玉和他媽到阿明的公司參觀,那裡的人每一個人都很熱情,但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分享因為買了這公司的投資而賺很多錢。小玉聽完後就覺得非常有興趣,相信只要投資一筆錢,定期會有分紅,且短期後就有二、三倍回本,並保證無風險。
所以小玉就心動了,把所有的積蓄都投進去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也找家人一起投資,又為了賺佣金,還介紹這個投資方案給其他親戚和同事,邀請其他人加入。結果過了一年後,這個詐騙公司無法再支付投資人紅利,且投資到期也無法買回原先所保證還本的投資,公司高層都逃之夭夭,投資人都無法收回原先之投資額。
▎ 主題QA
Q當出現什麼關鍵字後,就算詐騙型吸金?
詐騙集團所推出之商品種類名稱,為了吸引投資人,經過長期日益精進及變種,如投資靈骨塔、骨灰罐、未上市櫃股票、期貨選擇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5G建構等,品目種類不勝枚舉,我猜未來可能有投資武肺疫苗研發,反正投資人越不懂商品的越好上當。且在說明投資時,會把整個投資標的搞得很複雜,使投資人無法深入了解或深進一步確認其商品真實性。但判斷是否詐騙吸金之方式,只要是要投資人拿出一筆錢投資其等所推出之投資商品,定期可收取分紅報酬,並保證到期買回、無風險。且為了擴大吸金規模,更提供佣金,以鼓勵向外招收下游參與投資,類似直銷方式者,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Q投資人利用合法金融機構投資,最後投資失利,血本無歸,怪誰?
主管機關針對國內金融機構所推出之金融商品投資案都訂有相關規定與限制,只要金融機構在向投資人推銷其金融商品時,有依據相關規定銷售,大抵都算未違反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於投資人投資該金融商品產生損失時,實在很難歸咎金融機構涉有詐欺等情事。而大部分的投資人於決定投資時,最容易犯的錯誤即是太相信金融機構,在業務人員解說時,未深究其所投資金融商品之本質特性或可容忍風險,即聽信業務人員之推銷,貿然投資。最後投資產生損失,實在很難論以刑責。
Q被害人之損失,在報官調查最後還能剩下什麼?
因吸金者在吸收資金後,其本身並無法將所收投資款項創造出向投資人保證獲利的能力,故為了承諾原先的保證,只有一直吸收新資金投入,以新投入資金給付舊資金的報酬及到期贖回之需求,但規模大到即使有新投資加入,也無法負擔原先所保證之款項,整個體系就崩盤了。當然,大部分的錢都被吸金者朋分花用,吃香喝辣,買名車豪宅或奢侈品,即使司法單位查扣完全,投資人所遭受損失最終也僅能少數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