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偷摘路邊的花,有刑責嗎?

Written by on 2019-09-23

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035673

雲林縣虎尾鎮已86歲的「虎科婆婆」長年來在虎尾科技大學附近賣麵,以10元銅板愛心價,把學生當自己兒孫一般照護,許多學生很感念,稱她是「虎科婆婆」,還幫老人家拍了感人記錄片,不料,近日有網友在網路貼文,說婆婆到他家門口偷摘花,要她出面說明,引發網友議論,不少人替婆婆求情。婆婆說不知那邊的花不能摘,摘的花拿去拜神並放在麵店讓客人欣賞。

花主人日前將婆婆摘花的監視器畫面PO上網,許多網友一眼就認出是虎科大附近賣麵的「愛心婆婆」,婆婆每天天未亮都會到菜市仔添購賣麵材料,也會順道到市場附近土地公廟拜拜,已成為她每天的生活習慣。

婆婆已86歲但每天仍單獨1人辛苦賣麵,她不為賺錢,只希望讓出外讀書的孩子吃飽,一大碗魯肉飯加魯蛋只賣20元,湯品一律10元,食量大的學生飯配湯只要30元就能吃一噸飽,甚至有時遇上窮學生也不收費,所以學生感念婆婆的愛,校慶還請老人家當神秘嘉賓,表達對婆婆的敬愛和感謝,甚至還有學生花了多個月幫婆婆拍攝從早忙到晚,天未亮又起身買菜的紀錄片。

因而婆婆摘花的網文一出,引發網友熱烈議論,留言相當多,不少人為婆婆求情,有人留言要幫婆婆付花錢,請求花主人別為了一點小事,抹殺善良有愛心的老人家,但也有網友認為,愛心和偷花是兩碼事,不應該混為一談。

愛心婆婆則表示,她每天清晨騎腳踏車出去買菜,都會順路去廟拜拜,沿路如有看到花偶而會摘來拜神,拜完後再帶回店內插在花瓶,讓客人吃飯時能賞花,店裡沒冷氣,擺一些花看起來比較舒服。她說,「如果人家不讓我採,我們就不要再去摘就好」,萬一要被抓去關,剛好趁這個機會可以好好休息。

虎尾警分局表示並未接獲報案,但竊盜屬於公訴罪,如有人報案會進行了解。雖然微罪或無竊盜意圖,檢察官通常會不起訴,但也希望民眾要注意,以免無心之過為他人或自己帶

Q&A

(一)偷摘路邊的花,會有刑責嗎?
如果偷摘的是私人所有的花,未經主人同意而偷摘的話,會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嫌。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果花或樹木是市政府所有的,將之摘取(毀損)的話,法律責任為何?
◎如果是偷摘帶走的話,一樣會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嫌。
◎如果是破壞(毀損)公園內的樹木、路邊的行道樹的話,以臺北市而言係,
依照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
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為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二、運動公園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程管理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所,其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執行之。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九、毀損樹木。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九款規定者,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所定標準賠償。但其所毀損者,如為受保護樹木,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
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下:
一、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
二、大枝折損或根群喪失達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極嚴重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行道樹損壞程度,由公園處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
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公園處訂定,並報市政府備查。

(三)如果是樹上的果實自己掉落的,只是撿取的話,又如何?民法第798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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