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招募員工時,雇主不可以有的歧視行為

Written by on 2019-10-09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台南一家中醫診所在招募夜班職員時,廣告上並沒有限制男女,但男性應徵時,櫃檯人員表示工作性質比較適合女生,經民眾檢舉後,診所被處罰30萬元罰鍰。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招募員工時,雇主不可以有的歧視行為。

平等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依照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只是國家的行為跟法律,要符合平等原則。為了避免私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歧視,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跟就業服務法都有規定到禁止歧視,違反會有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這裡所謂的差別待遇,是說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比如說,職位的選擇是以男性或女性這個因素來決定,這就有了不利的對待。

不過有些工作真的只能男生或女生來做,因此第7條但書也提到:「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這裡所謂的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是說「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如果沒有這樣的情況,就不能以性別來作為決定招聘的標準。

違反這個規定的處罰是很重的,除了造成損害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依照性別工作定等法第38條之1第1項,可以雇主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是蠻重的處罰。

舉幾個例子:
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判決,涉及一位求職者打電話給財務管理公司負責人應徵工作,但負責人表示要找女生而拒絕,這家公司被裁罰30萬元。
基隆地院107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判決,涉及一家美容美髮材料供應行在報紙分類廣告徵門市小姐限定女性,後來裁罰30萬元。
桃園地院106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涉及一家科技公司招募品管工程師,一位女性錄取後、報到前一天,告訴公司已經懷孕。結果,公司就以職務需出差搭乘飛機不適合懷孕婦女,取消錄取資格,這家公司也因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的性別、懷孕歧視,而被罰鍰30萬元。

桃園地院106 年簡字第 30 號行政判決,也是關於懷孕歧視,一位女性在任職期間告知主管懷孕,結果就被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公司也因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的性別、懷孕歧視,而被罰鍰30萬元。

就業服務法
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外,就業服務法也對要求雇主對求職人跟所僱用的員工不可以有的歧視行為,而且範圍更廣,不只限於性別或性傾向。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的法律效果規定在第65條第1項,同樣也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舉個例子給大家,是關於年齡歧視:屏東地院102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是一家人力公司,在徵人海報上設有年齡要在42歲以下的限制,因為違反就業服務法構成年齡歧視,而被罰鍰30萬元。

小結不管是性別或其他各種事項,都不可以做為對求職者、員工的差別待遇,而產生歧視的外觀。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跟就業服務法,都設有相當的處罰,最低是30萬元、最高150萬元,身為老闆的你,除了不應該有歧視的行為外,也要注意不要不經意產生歧視的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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