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攜帶電子煙油(液)入境,或在網路上販售,會觸法嗎?

Written by on 2019-10-09

新聞發想: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8345
使用電子菸的癮君子,可得多注意健康,刑事局偵六隊和台中警方抓到不法電子煙油集團,這個集團利用跨境快遞的方式,夾帶有列管藥物尼古丁成份的香料,進到台灣來之後進行調製,分裝成電子煙油在透過實體店面轉賣,警方表示,如果確認含有尼古丁成份,將涉嫌違反藥事法送辦。
大批被查獲的電子煙油全被查扣,警方清點就很花工夫,這些電子煙油上面不僅成份不明,還帶著明顯香氣,還可以隨著顧客喜好調製各種口味,像是可樂或是花茶的氣味,實際上裡頭可能都含有違法添加的尼古丁成分。
刑事局偵六隊第四隊長許忠彥指出:「(嫌犯)進口尼古丁原料,再將這些尼古丁原料跟其它香精、甘油還有色素等等化學藥品,調劑之後再分裝成瓶。」
被查獲的電子煙油除了有七千多瓶成品,警方還起出香料、甘油以及大批溶劑等等,全都是用來調製的原料。警方指出,這個集團從美國和中國進口含有尼古丁的原料,調製以後以企業化經營的方式,在網路和實體店面販賣。由於成分含有尼古丁,已經違反藥事法。
許忠彥說:「有尼古丁成份它是違反藥事法,如果沒有一般尼古丁成分的話,但是外型類似紙菸的話,是以菸害防制法做規範。」
依照規定,有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應該納入藥品管理,向衛福部申請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屬偽藥或禁藥,涉及違反藥事法第82條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警方抓到五名嫌犯,也全部移送法辦。

Q&A

(一)電子煙油(液)是禁藥嗎?
藥事法第6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就屬藥事法所規範的禁藥。

(二)上網訂購電子煙油(液),而由國外以快遞寄來台灣,這樣也犯法嗎?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將電子煙油(液)PO在網路上販售,會觸法嗎?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如果是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而觸法,也有刑責嗎?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並未規定以行為人「明知」為成立要件之一,足見該條文之規範不以行為人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
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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