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政府採購法與廠商涉及圍標之刑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10-09

Q&A

一、引言
Q:在還有進入今天主題之前,可能很多人沒聽過政府採購法,那政府採購法立法之目的、適用範圍及其所規範之對象,究竟為何,可否先簡略的做說明?
A:好的,其實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為了滿足民眾或機關內之需求,常常需要做一些工程、添購一些設備、物品,甚至是承租、出租不動產,或有勞動力之需求,為了能在公平、公開之程序下,使機關以最有經濟、最有效率的方式達成任務,所以制定了政府採購法,讓辦理採購的機關有所依據。所適用的機關,包含政府單位、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接受政府單位補助而辦理之採購案,都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案的招標及決標程序。

二、圍標之定義及態樣
Q:什麼叫做「圍標」?政府採購法對於圍標之刑責是什麼?
A:其實政府採購法內並未使用「圍標」這個名詞,但從政府採購法第87條處罰規定,即可看出圍標的行為態樣,例如:第87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上面的規定以白話來說,政府採購法制訂目的就是讓多家廠商來競爭標案,讓機關從中獲取比較優的價格或服務,如果有廠商想要迴避此競爭關係、影響決標結果,或要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都算是「圍標」的行為,且其刑責依行為之嚴重性,可處1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不等,最嚴重以強暴、脅迫、藥劑等方式致人於死者,甚至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Q:可否就上開圍標態樣,以實例作說明,讓聽眾能更有概念的了解?
A:第87條第1項常見的情形,就是一般民間所稱「黑道圍標」,像某具有黑道或白道背景之廠商,知悉本案標案其他廠商要投標,為了讓自己能得標,使用暴力、言語威脅等非法方式,讓想參與廠商不敢投標,或將投標價格故意提高不與該圍標廠商競爭。而第87條第3項即所謂「詐術圍標」,此為目前最常見之態樣,因為機關辦理開標時,為了要有讓廠商所競爭,所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第1次公開招標,要符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不然該次開標就必須流標,做第2次的公告,有的廠商可能知道這次的標案很冷門,可能不會有廠商來投標競爭,而造成流標,使得他必須還要再等待第2次公告、開標,所以找了2、3家跟他很好的同業廠商,要他們都來投標,而且投標的標價故意高於想得標廠商,結果開標當天,果然因此符合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規定,順利開標而取得標案,這就是所謂「詐術圍標」,此態樣,其實也常常包含同條第5項之借名投標之行為,有法條競合的問題,以刑責比較重的第87條第3項規定處罰。而第87條第4項所謂「合意圍標」,其行為模式也和第87條第3項很類似,比較不同的是,此項參與投標的廠商原本是有投標意願的,只是被這個圍標廠商以合意的方式給勸退了。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圍標的行為,除了借名投標外,都處罰未遂犯,所以依剛剛上面所講,縱使圍標廠商找了2、3家廠商一起投標,結果開標當天實際投標廠商共有5、6家,甚至更多,也就是即使圍標廠商不另外廠商來投標,這個標案也可以開標,但法律認為該圍標廠商已著手實施詐術手段,仍涉犯詐術投標未遂,還是政府採購法所處罰之行為。

Q:以上講了這麼多,好像政府採購法都處罰廠商,如果公務員犯法是否也適用?
A:如果公務員與廠商共同違反上開規定,當然是適用,只是這樣的犯罪情形,一般通常是廠商買通公務員一起作違法的行為,所以公務員部分,一般是以處罰更重的貪污治罪條理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