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強制猥褻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10-25
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7/1551707.htm
在洪仲丘事件中發起公民1985聯盟,也曾參與太陽花學運的名醫柳林瑋,涉嫌在2017年間,連續多次邀約想找工作的女子單獨見面,然後哀怨地說:「壓力大,可以讓我抱一下嗎?」再趁近距離接觸的時候,強吻被害人,甚至把被害人壓制在地,摸遍全身,台北地檢署認定3名女子受害事證明確,7日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柳。
2017年5月間,A女在臉書po文「這是一場華麗優雅的誘騙」,敘述自己想找工作,以為有人要幫忙介紹,沒想到被騙去見面後,遭對方強抱、強吻,A女文章沒有指名道姓,但網友反應熱烈,不斷有回文開始影射就是參與多場大型社運、學運的網媒沃草前執行長柳林瑋。
柳得知後為了證明自己清白,控告A女妨害名譽,原本只是想抒發心情的A女一怒之下,正式對柳提告強制猥褻,指控柳當時在車上聊著聊著就說最近「壓力大,可以讓我抱一下嗎?」A女覺得奇怪,但還沒有說什麼,就被柳抱緊緊,還不斷向A女索吻,A女身裡被控制住,不斷扭頭拒絕,柳才放手。
A女除了自己提告之外,也根據自己po文下方的網友回應,比對找出也受害的女子名單,逐一聯繫後,將名單提供檢警參考,其中B女作證有類似遭遇;C女則稱當時柳說可以讓她到家裡幫忙打掃,當作打工,C女去柳家後,柳又說身體不舒服,就趴在地上要C女幫忙按摩。C女不疑有他,蹲下去幫柳按摩腰背,柳卻突然翻身,一把抓住C女,壓制在地上強吻,並且撫摸C女下體,C女嚇到推開柳,柳才停開,事後C女簡訊表示想把打工的錢退回,還要拿忘在柳家的東西,柳回訓表示不用退錢,至於東西可以直接到警衛那裡拿。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3女互不認識,對柳的指控情節類似,且犯行時間接近,認為柳涉犯3個強制猥褻罪嫌,依法起訴。此外,A女提供的名單中,有1名也遭猥褻的被害人不願提告,另有住在美國的被害人,專程回台作證指控遭柳性侵得逞,但因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Q&A
(一)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怎樣的行為算是強制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之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
(二) 強制猥褻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差別為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兩者之不同:
1、手段不同:
強制猥褻: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且有限定範圍。
2、追訴條件不同:
強制猥褻:非告訴乃論
性騷擾:告訴乃論
3、規範之法律及刑度不同:
強制猥褻:刑法、處6月以上5年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