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按鈴申告、法院傳票、毀損及侵占法律問題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11-20
明年1月11日,我們即將舉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每一位參選人都會全力以赴的爭取民眾的支持,希望可以獲得為民服務的機會,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選舉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情:防止賄選。
一、為什麼國家要立法禁止賄選?
民主國家的代議政治透過人民選舉的方式,產生民意代表跟總統及縣市首長,藉此來具體實現主權在民,如果政客可以透過蠅頭小利來取得執政權力,為了回收成本,很可能會濫用其權力,毀損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與核心,也讓真正能為人民做事情的政治家,無法出來為人民效力,最後將是全民蒙受惡果,而使國家向下沉淪。也因此,反賄選不只是政府的事、不只是檢察官跟警調的事情,而是我們所有人的事情。
二、甚麼是賄選?
所謂賄選是指: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賄選的處罰有多重?
賄選的相關規定,出現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行賄買票的人,處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一百萬以上到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這個罪是非常的重。以一般的刑罰來說,並不是每個被判刑的人,都要入獄服刑,有兩種可能替代的方式,像是緩刑跟易科罰金。
緩刑就是暫時不用執行刑罰,把罪寄放在法官那邊一段時間。不過,宣告緩刑的前提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上面的刑度最低就是三年,沒有緩刑的空間。
易科罰金的前提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當然就更不可能。
換言之,一旦構成行賄罪,就是要入獄服刑。
四、買票有罪,那賣票呢?
許多人會以為只有買票的人會有刑事責任,賣票不會,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解。依照刑法第143條規定,賣票的人也會構成刑事責任,只是說他的刑度比較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點請大家千萬要注意喔。
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只有給錢才會構成賄選?
有些朋友認為說,沒有給現金就不會構成賄選,這也是一種誤解。條文禁止的情形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所謂的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而不正利益:則是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
換句話說,並不一定是金錢,也不一定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只要是提供好處都可能會構成。
最高檢察署有頒布一個賄選犯行例舉,當中舉了二十四種例子來說明可能構成賄選的樣態,不過這些樣態是不是構成賄選,還是要由承辦檢察官或承審的法官,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判斷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
(不論名目是甚麼)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提供旅遊也算)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假借核撥或補助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收購國民身分證。
免除債務。
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代付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贈送農漁特產品。
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六、送甚麼都不行嗎?
這倒不是,最高檢察署90年9月24日召開之一、二審檢察長會議結論認為,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除此之外,還有五種情形,認為不會構成賄選行為,包括:
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
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
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
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之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參照)。
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
七、如何檢舉賄選?有甚麼好處?會有風險嗎?
檢舉賄選可以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處、 站或機動組。
因為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依照不同的選舉跟情節,政府訂有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有各種獎金設計,以今年的選舉為例:總統副總統1,500萬,立法委員1,000萬。領取的方式則是分階段,檢察官起訴後先領四分之一;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有罪,再領四分之一,判決確定後拿剩下的部分。
如果擔心因到場作證, 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 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證人保護書,筆錄中可以代號為之,不會寫出來。偵查或審理中 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 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