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聯手霸凌他人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12-25
新聞發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199374
啤酒淋頭、甩巴掌逼脫衣 30人KTV集體霸凌少女
市三重區昨天(1日)下午1名少女,被疑與另名男子過從甚密,遭到該名男子的愛慕者約在某KTV對峙質問,期間少女輪番遭到4名女子恐嚇,逼少女交出手機對話紀錄,見她不從,隨即動手呼巴掌、逼脫衣,另外在場20多人則是在一旁看戲、鼓譟,警方獲報後將4名動粗的女子帶回偵訊,依涉妨害自由、恐嚇罪嫌函送少年法庭。
遭霸凌的許姓少女(15歲),因為被陳姓少女(15歲)懷疑與她心目中的白馬王子有染,陳女以幫另名友人慶生為藉口,將許女約到三重區正義北路上的KTV,實則要逼她說出實情,期間不斷出言恐嚇,要求許女交出手機,好讓眾人檢查Line的對話紀錄,確認許是不是偷偷與男神在暗中交往。
許女不願交出手機,隨即遭到陳女在內的4名少女動手拉扯,還一把抓住許的頭髮要逼她就範,更大聲吼「手機在哪裡、快一點啦!」許女只好說出手機就放在包包內,要其他人自行去拿,但仍持續被霸凌,一旁其他少女也不斷動手推打她,甚至還逼她脫衣,更以啤酒、飲料淋頭。
過程全部被在場友人錄下影片並放上網路,多名熱心網友見狀立刻報警,警方在下午4時許獲報後,隨即出動前往事發的KTV,但距離事發已經1個小時;員警進到包廂時,眾人還十分錯愕,但遭霸凌的少女疑似已經離開現場,警方只帶回包含陳女在內4名參與動手的少女進行偵訊。
警方表示,案件目前已經著手偵辦當中,詳細事發經過、原因還在釐清,為保護雙方當事人不便說明,4名參與動手的少女將會依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嫌函送新北地院少年法庭。
Q&A
(一)恐嚇他人的刑責?
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逼他人交出手機、逼脫衣服,有刑責嗎?
刑法第304條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呼巴掌,涉犯何罪?
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不讓他人離開KTV,會犯法嗎?
刑法第302條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只是在旁起觀看,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29條規定: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如果成年人與少年一起犯罪的話,有加重處罰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