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選舉你不知道的事

Written by on 2019-12-25

Q :法務部曾經訂定過候選人贈送的文宣禮品超過30元即為賄選,但經常有候選人宴會請客贈送禮品明顯超過這個金額,但沒有被認定是賄選?
A :30元的標準並不是一個法定的依據,只是過去法務部長提供一個行政的參考。賄選不光是交付收受金錢或禮物,同時還有因此對選民要求約定投不投票。
所以如果候選人確實給選民20塊現金,且明白表示拿我的錢就投票給我或投給某某人,那仍然會有成立賄選的可能。只不過實務上,很難有這麼坦白直接到粗魯的行賄。
法律評價要建立在事實評價之上,而事實的評價要建立在證據之上。候選人極不可能自己或由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人出面行賄,偵查時被告也極少有坦承不諱的情形,
而當證據不夠證明被告是有意要以那個餽贈影響選民投票行為,除非那個餽贈的價值,餽贈的時機,明顯違反常情,且有其他的積極證據例如有特定行賄對象如名冊、饋贈內容與人際關係不匹配、餽贈的對象係有一定的)與針對性(即針對轄區選民),及有異常的金流,否則並不能單純以餽贈的金額超過30元就認定這是賄選。而曾有里長舉辦里民付費旅遊,里長沒有給里民前,還要里民出旅行的錢,但是明顯里民出的錢低於旅遊行程成本,等於多數里民都享受廉價大餐與旅遊招待,乃至於候選人在里民大會提供普遍性的摸彩品,幾乎人人有獎,都有被認為是行賄而起訴的前例,因為那些逾越了一般生活經驗
又候選人平常也有做選民服務,包含法律諮詢、稅務諮詢,乃至地方上跑攤紅白帖,乃至捐款、提供協力廠商造橋鋪路,其實這些服務都是有成本的,候選人做這些善事,無非也希望獲得民心取得支持,難免也會說請多支持希望你們牽成這類話,但這些行為我們不會認為這是行賄,因為就國民法律感情認知、一般生活經驗不會認為這跟賄選。事實上作服務應酬選民原本就是民代、地方首長的工作,甚至還編列特別費給他們,選民也不希望候選人都是出張嘴畫大餅,或是光拿政府預算慷納稅人之慨作自己公關的,所以那些自己提供法律稅務專業諮詢,捐款地方、公廟,即使有攏絡選民的意思,法律和民情都不認為這是賄選。

Q: 常聽到檢舉賄選有獎金,金額多少,怎樣可以獲得?
A: 以即將到來的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來說,因檢舉人檢舉而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獎金最高可達1500萬元;因檢舉人檢舉而查獲立委候選人賄選,獎金達1000萬。條件是因為檢舉人的檢舉內容而查獲。而實際發獎金是起訴、一、 二審各1/4,三審領取剩餘獎金,因為有可能起訴後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所以三審未必是1/4。另外如果最後判無罪,起訴時已經發的獎金也不會收回去。而另外要說明的是,這裡說的候選人,還必須是得票數足以拿回保證金的候選人,而能拿回保證金的要件是要取得投票人口的10%的票。也就是說,如果那個選區的合格選民有10萬人,那個行賄的立委候選人要有得到1萬票的實力,如果投票率是6、7成,實際得票率大約是15%(1萬/6.5萬),才有這麼高的獎金,如果他得票沒到這個門檻,獎金只有50萬元。也就是說很多出來選興趣的人,他原本的選票就無關大局,主要的偵查資源應該集中在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被告身上,另外如果不設門檻的話,檢舉而查獲立委成功拿到的是1000萬元,但選一個立委的保證金只有20萬元,今天就可能有人藉此套利,候選人出20萬元保證金競選立委,並在攝影機前對檢舉者行賄,檢舉後候選人再坦承不諱,因為坦白且犯罪結果輕微刑度不高(法定刑3到10年),再加上假釋制度沒多久就出來了,兩人朋分980萬元。而一般候選人如果有實力拿到15%的票,都有一定的資力或政治實力,理論不會為了這些錢去做2、3年牢還毀掉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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