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縱火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19-12-25

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2994
台北市林森北路的「林森四面佛梵天分舍」火警案,警方今日凌晨逮涉嫌教唆縱火的李姓嫌犯與涉嫌縱火的鄭姓男子。警方初步調查,李嫌與四面佛廟的陳姓廟公有私人恩怨,雙方正在官司訴訟,李嫌便以一萬元代價,教唆鄭嫌前往縱火洩憤。
縱火嫌犯7日上午曾在「林森四面佛梵天分舍」旁逡巡,當時就引起在周邊販售彩券的券商注意,當嫌犯進入分舍後不久,隨即又倉皇小跑步離開,往旁邊的309巷內逸去。
警消據報前往現場救援,緊急疏散500人倉皇逃離,大火並造成11輛機車被焚毀。當時大火將現場焚燒殆盡,警方無法判斷起火點或是被縱火跡象,初時,只能將目擊者的指證當作參考。
當天近傍晚時段,警方取得數段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被指證的紅色雨衣男,在衝出四面佛分舍時,小腿部位明確出現火光,確認是一宗縱火案。
警方同時追查出嫌犯在離開案發地點後,便搭車前往萬華梧州街阿公店一帶閒逛,意圖讓警方無法追查下落,後來嫌犯又進行變換裝,再竄至臨近的龍山寺捷運站搭捷運離開。
轄管中山分局中二派出所與偵查隊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昨日先在北市文山區逮獲涉嫌縱火的鄭男,經偵訊他是受雇為人報復,警方隨後再至新北市新莊區逮捕幕後教唆的李嫌。全案現由警方偵訊中。

Q&A:

(一)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之刑責為何?
刑法第173條規定: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放火燒毀的是現在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的房子,刑責又如何?
刑法第174條規定: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不是故意放火,而是不小心的燒毀,那刑責有沒有不同?
第173條第2項:(現供人使用的房子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74條第3項前段:(現非供人使用的房子等)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放火或不小心燒毀的是房子、建築物以外之物品,致生公共危險,那刑責如何?
刑法第175條規定: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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