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跟再審新法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12-25
今年12月10日(週二),立法院修正通過兩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有三個主要的刑事程序修正: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跟關於有罪判決確定的再審。從這三個方面,我們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一直在調整,目的是讓進入刑事訴訟的人,不管是被害人、刑事被告,都受到更完善的程序保障。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簡單的介紹這三個方面,有什麼新措施。
一、被害人保護
關於被害人保護總共有三大部分,包括陪同在場、調解與修復,以及保護隱私。刑事訴訟程序主要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檢察官偵查中、起訴後法院審理中,以及有罪判決的執行。關於被害人保護的新規定,涵蓋在偵查及審判。
(一)陪同在場
過去,被害人偵查中受訊問,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也可以陳述意見。新法增加三類人:包括心理師、輔導人員或其信賴之人。所謂「信賴之人」,是指關係緊密的重要他人,比如褓姆、同性伴侶或好友等。審判中,過去並沒有特別規定,新法也規定上述偵查中可陪同之人,也可以在審判中陪同在場。
(二)調解與修復
刑事程序雖然是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給予適當的處罰,但是當中往往都有被害人存在。如果可以在過程中,讓被害人得到損害填補、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可能才會讓被害人心中的苦痛得到平息。
現在,不管是檢察官偵查中、法院審理中,都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或轉介到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
(三)保護隱私
為了避免被害人因為提告之後,在偵查或審理中的過程,個資或隱私讓被告之後,反而受到不必要的騷擾。新法規定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都要注意被害人跟家屬的隱私保護。在審酌到案件情節或是被害人身心狀況,可以利用屏蔽設備將被害人和被告、偵查中的第三人或審判中的旁聽者隔離。像是我們過去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如果有需要問被害人時,會透過遠距、變音的方式。
二、被害人的訴訟參與
過去對於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大概是告訴人可以選任代理人,審判期日應該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以及對判決不服時,可以請檢察官上訴這幾個面向。新法增加了一個新的制度:被害人訴訟參與。在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類型,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訴訟參與。如果被害人因為不得已事由而不聲請,像是無行為能力、限制性為能力、死亡,也可以由特定親屬。如果沒有適當的特定親屬,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聲請參與。參與之後,會有下面的程序參與權利。
(一)選任代理人
和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一樣,參與訴訟的被害人,也可以選任代理人。相關的規定大多準用被告選任律師的規定。當訴訟參與的被害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中低收入戶聲請指定,或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案件,審判長也應指定律師代理。
(二)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
和被告享有的卷證資訊獲知權利一樣,審判中被害人可以請律師協助閱卷、如果沒有請律師,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影本。除非是卷宗及證物內容和被告被起訴的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法院才可以限制。
(三)參與完整的準備、審判程序
過去,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家屬。新法規定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聽取意見。
(四)對證據調查提供意見、辯論證明力
以往,審判長每調查一項證據完畢,都要問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有沒有意見,也要給予適當機會來辯論證據證明力。對於訴訟參與的被害人,法院也要給予這兩個表示意見的機會。
(五)對科刑的意見
審判到最後,法院會讓檢察官跟被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新法規定,審判長也要給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及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三、再審修法
這次的再審修法,主要是針對程序保障方面,最重要的是可以委任律師、聲請閱卷、法院原則上要開庭、可以調查證據、延長抗告時間等方面。
(一)判決找不到了沒關係
提再審必須要附上原判決的繕本跟證據,有些被告判決可能已經不見,新法規定經釋明無法提出、而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在聲請再審的時候,請法院調取。
(二)可以請律師
聲請再審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相關的規定和被告選任辯護人大致相同。
(三)卷證資訊獲知
過去聲請再審並沒有可以閱卷的明文規定,實務上有過不同見解。新法規定,聲請再審的卷證資訊獲知,準用被告部分的規定,閱卷權和被告的身分是一樣的。
(四)原則要開庭
過去法院處理再審案件,通常是書面審理,新法規定除顯無必要外,應該通知聲請人、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
(五)可以調查證據
新法規定在再審聲請程序中,除了聲請人可以請求調查證據外,法院也可以職權調查證據。
(六)可補正的程序,應命補正;抗告期間雙倍
法院駁回再審的情形有兩種:因為不合法程序駁回、雖然程序合法但無理由而駁回。
就程序駁回部分,新法規定如果可以補正,法院應該先給補正機會。另外,過去對不服駁回的抗告期間是5日,新法延長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