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

Written by on 2020-02-04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期限所謂知悉有犯罪行為被害時起2年,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知悉時間點是從何時起算?
A:因考慮被害人如果年幼不敢告訴父母,及民法77條前段「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之規定,應該從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起算。

Q:被害人之遺屬辦理喪事若不及取得憑據,是否仍得申請殯葬費?
A:被害人之遺屬若有實際支出殯葬費,為慮及被害案件發生後,被害人遺屬處理相關事宜,身心俱疲,為使遺屬能迅速獲得補償,因此訂定第9條第2項「申請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即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憑證即申請殯葬費20萬元。

Q:殯葬費的有沒有審核標準呢?
A:各地檢署在網站上應該都有各署的審核標準供民眾參考,臺北地檢署的審核標準在本署網站上的「為民服務」項下設置有「本署犯罪被害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可供民眾參考本署犯罪被害委員會的審核標準。

Q:申請診斷證明也可以申請醫療費嗎?
A:診斷證明雖不是因侵權行為直接受害之支出之醫療費用損害,但因為是被害人為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所以通常會擇其中最高之一筆予以補償。

Q:兩小無猜偷嚐禁果的行為也可以申請性侵害補償金嗎?
A: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規定,加害人如果是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猥褻或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被害人要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利用權勢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才可能申請到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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