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銀行理財專員盜領存款之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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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15:41 東森財經新聞

神鬼理專?華南銀行員用1手法 10年盜領客戶上千萬
華南銀行爆發重大內控疏失,一名曾在萬華分行及新生分行擔任理財專員的張姓行員,涉嫌利用與客戶接觸的機會,在未經過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以客戶名義偽填提款單,盜領客戶存款超過10餘年,估計金額恐達上千萬元。
根據了解,張姓行員與被害客戶相處多年,利用客戶信任偽以客戶名義偽填提款單,事後再透過余姓、翁姓親友協助處理金錢。

Q&A

(一) 前開新聞上的張姓行員,涉犯什麼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之文書者,依偽造文書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職員背信罪)
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新聞報導中之張姓行員,是以偽造之提款單,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行員行使,使不知情之華南銀行行員誤以為張姓行員是依客戶之授權取款,而自客戶之銀行帳戶內將提款單所示之金額,交付予張姓行員,足生損害於客戶及華南銀行對於金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並損害華南銀行之利益。

(二) 前開新聞上的余姓、翁姓親友,涉犯什麼罪?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v新聞報導中之余姓、翁姓親友,若對張姓行員前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 被害客戶如何求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新聞報導中之被害客戶,若本案起訴後即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新聞上的張姓行員、翁姓親友,甚至對華南銀行,請求回復其損害,另亦可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四) 客戶自保之道
任何存、提款親自辦理,避免將存摺、印鑑、帳號密碼及已簽章之空白存、提款單等交給理財專員保管及代為處理、定時核對銀行對帳單與存摺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