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on 2020-03-1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訪問QA

Q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的法律責任?

新冠肺炎肆虐全球,但台灣的防疫成果卻讓世界刮目相看,在眾人的努力下,我們仍守住了病毒的入侵,這些成果真的要歸功反應迅速的防疫體系跟專業又辛苦的醫療人員。醫院跟法律都不是讓人太愉快的場所,來到法院的朋友可能遇上一些法律糾紛,上醫院的朋友可能是身體病痛而求助醫師,也許有時候情緒上來難以控制,卻可能產生一些違法的行為。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跟大家談一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的一些法律責任。

Q任何人都不能妨害醫療業務的執行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強暴,是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抗拒。
脅迫,是指威脅逼迫,即以言詞姿態脅迫他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言。
恐嚇,是指告知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作出不利之事,而讓對方心生恐懼。
公然侮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Q違反會有處罰嗎?

首先,醫療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其次,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Q有刑事責任嗎?

醫療法第106條第2到第4項,規定了其他幾種醫療法特別規定的刑事責任。包括:
第2項:「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醫療法以外,原本刑法就已經有一些類似的規定,像是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54條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侵害身體、生命法益等相關規定。

Q誰是醫事人員?

醫療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了醫事人員的範圍,並不是只有醫師、護理師才算喔,只要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都是包括在內。

Q有沒有實例?

成大醫院刺傷案
2018年9月,成大醫院外科體外循環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向也是外科體外循環師而且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的同事刺了7刀。台南地院判決被告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
這個案子上訴到台南高分院後,台南高分院改判構成殺人未遂。

高院108上易2394號-拍打護理師案
被告陪同父親前往醫院急診,因為不滿護理佐理員更換尿布的方式,拿出手機要拍攝,經過護理師過來勸阻表示醫院內不得拍攝,被告在急診室打了護理師的左手,讓護理師左手挫傷。

法院判決被告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有期徒刑2月,因為被告坦承犯行、跟告訴人和解,宣告緩刑2年。

北院107年審簡字第608號-恐嚇藥師案
被告因為藥師開立的慢性處方箋取藥日期數字不吉祥,要求藥師更改日期,藥師將取藥日期提早兩天、被告也同意後,在那天回來領藥時,卻和藥師及診所的其他員工說:「我跟你講,我兒子本來要來找你們的! 你不知道我兒子是誰嗎! 」、「你不要被人家蓋布袋打! 你就認了我跟你說! 」,而且也強制藥師不能在藥袋上寫日期,揚言要找人砸毀診所。

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恐嚇罪,有期徒刑3月。

▎聽眾QA

醫美診所勸刷卡買療程 竟假分期真借貸

Q醫美診所要我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買課程,實際上卻讓我向融資公司申請信貸,形成假分期真借貸,且當初雙方沒簽署白紙黑字契約,診所在我提出解約申請時,才以解約金會比當初所貸金額還高搪塞,請問我可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對於契約內容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才能成立。

有讀者到醫美診所買療程,被勸刷卡,後來才發現是假分期真借貸。示意圖
而所謂「意思表示一致」是指雙方對同一件事的認知和理解必須是相同,假使雙方對於同一件事的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是和本人的意思不一樣,例如:本來是談好信用卡分期卻變成融資信貸,當事人(表意人)雖然可以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但前提必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沒有過失,而是對方沒有說明清楚或契約內容有誤等。。

就讀者所述,您認為是以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買課程,因遭醫美診所設計,而變成向融資公司信貸,形成「假分期真借貸」,由於雙方沒有簽立書面契約,或是其他人證、物證,讀者將很難舉證證明是遭到訛詐或辦理信貸非你的本意,因此在訴訟的舉證責任會趨於劣勢。

故建議讀者可先向鄉、鎮、市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進一步釐清雙方就簽約當時的意思表示,並就解約金金額進行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解決爭端。